【妇女维权30问】姐妹必看!婚姻家庭权益全解析,维权不踩坑(二)

2026-03-11 15:1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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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海燕,成都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省反家暴知识普及基地执行副主任。

法学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婚姻家庭继承法方向。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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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妇女出嫁后,还能享受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案例:农村的小杨(女),出嫁前在娘家有承包地,出嫁后,娘家村委会说“你已经出嫁了,不是我们村的人了,要收回你的承包地”。小杨想问,自己还能享受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解读:能!只要在婆家没取得承包地,娘家就不能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村委会)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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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后,女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被村委会收回吗?

案例:农村的小吴(女),和丈夫离婚后,没有再婚,仍然在村里生活,村委会说“你已经离婚了,不是我们村的媳妇了,要收回你的承包地”。小吴很着急,自己靠种地为生,收回承包地就没了收入来源,村委会能收回吗?

解读:不能!离婚不是收回承包地的理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妇女离婚后,不管是否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发包方就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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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征地补偿款,女方有份吗?村委会能以“出嫁、离婚”为由不分吗?

案例:农村的小郑(女),出嫁后户口没迁走,在婆家也没取得承包地,娘家村里土地被征收,获得一笔征地补偿款,村委会说“你已经出嫁了,虽然户口没迁走,也不能分补偿款”。小郑想问,自己能分征地补偿款吗?

解读:能!只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分征地补偿款,和是否出嫁、离婚无关。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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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的“村规民约”,规定“离婚妇女不分集体分红”,合法吗?

案例:某区某街道的8个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这种村规民约合法吗?

解读:不合法!这种村规民约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得以妇女离婚、再婚等为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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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家拆迁,女方能分拆迁款吗?

案例:小吴(女)和丈夫结婚后,户口迁到了男方家,男方家的房子拆迁,获得拆迁款200万,拆迁补偿是按户口、房屋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来算的。现在两人离婚,丈夫说“拆迁房是我婚前的,拆迁款和你没关系”。小吴想问,自己能分拆迁款吗?

解读:关键看女方是否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和拆迁房是否是婚前财产无关。根据《民法典》和拆迁实务,拆迁款的分配,主要看拆迁安置协议中,女方是否被列为安置对象:1. 如果女方是安置对象(比如按户口、人数补偿,女方有份额),不管拆迁房是婚前还是婚后的,女方都能分拆迁款;2. 如果女方不是安置对象,拆迁款是按房屋面积补偿(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女方就不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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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方再婚,还能享受原村的土地权益吗?

案例:农村的小郭(女),离婚后再婚,户口没有迁出原村,在新的婆家也没有取得承包地、宅基地,原村村委会说“你已经再婚了,不属于我们村的人了,不能再享受我们村的土地承包、集体分红等权益”。请问小郭能继续享受吗?

解读:能!再婚不影响女方在原村的土地权益,只要在新居住地没取得相关权益,原村就不能剥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妇女再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不得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权益(如集体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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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村妇女能申请宅基地吗?和男子有区别吗?

案例:农村的小吴(女),未婚,和父母一起生活,现在想单独申请一块宅基地,建一套自己的房子,村委会说“你是女孩子,不能申请宅基地,只有男孩子才能申请”。村委会的说法对吗?

解读:不对!农村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宅基地申请权,没有区别。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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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丧偶妇女,能继续耕种丈夫的承包地吗?

案例:农村的小贾(女),丈夫去世后,没有再婚,一直和公婆一起生活,耕种丈夫的承包地,现在公婆说“你丈夫去世了,承包地是我们家的,你不能再耕种了,要收回来”,小贾能继续耕种吗?

解读:能!丧偶妇女有权继续耕种丈夫的承包地,公婆不能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包括丈夫的承包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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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孕期、哺乳期,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案例:余某(女)和明某(男)结婚后不久就怀孕了,后来发现明某婚内出轨,且拒不悔改,余某伤心欲绝,提出离婚,明某不同意;同时,余某因为身体原因,做了人流手术,明某不仅不照顾,还提出离婚。请问,明某此时能提出离婚吗?

解读:不能!孕期、哺乳期、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5

问:出轨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案例:小郑(女)和丈夫结婚10年,偶然发现丈夫和其他女人长期出轨,还生了一个孩子,小郑很伤心,提出离婚,想问自己能要求丈夫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读:出轨只有在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或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26

问: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优先归女方吗?

案例:小吴(女)和丈夫离婚,两人有一个3岁的女儿,小吴是全职主妇,没有工作,丈夫有稳定的收入,丈夫说“你没工作,养不起孩子,抚养权归我”。小吴想问,自己能争取到抚养权吗?抚养权优先归女方吗?

解读:不是绝对优先,但女方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孩子年幼时。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7

问:抚养费怎么算?能要求增加吗?

案例:小郭(女)和丈夫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小郭,丈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在孩子上学,学费、生活费越来越高,小郭觉得500元不够用,想问能要求丈夫增加抚养费吗?抚养费具体怎么算?

解读:能要求增加,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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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协议签了,能反悔吗?

案例:小吴(女)和丈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分割任何财产,也不支付抚养费”,签完协议后,小吴觉得自己太吃亏了,后悔了,想问能反悔吗?

解读:是否可反悔,关键看是否完成离婚登记及是否存在法定例外。

第一,若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尚未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重新协商或诉讼离婚。第二, 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即生效,原则上不得反悔。但有例外情形:一是存在欺诈、胁迫。如小吴能证明签署时被欺骗或胁迫,可在知道事由起一年内起诉撤销财产条款;二是遗漏共同财产,即对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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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住房困难,女方要求男方给予帮助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郭某(女)离婚后无房、无收入,暂居娘家,其要求丈夫给予住房帮助,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解读:若郭某符合“生活困难”且其丈夫有负担能力,其请求可能获法院支持。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2条细化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可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帮助,法院结合对方财产状况予以支持。该条款对生活困难的列举非穷尽式,郭某无房、无收入的情形,属于生存层面的生活困难,符合法律规定。

30

问: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离婚时能优先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案例:小吴(女)因为身体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和丈夫有一个5岁的儿子,现在两人离婚,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小吴想问,自己丧失生育能力,能优先获得抚养权吗?

解读:能!女方丧失生育能力,在抚养权判决中会获得优先考虑。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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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妇女维权30问】姐妹必看!婚姻家庭权益全解析,维权不踩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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