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特辑·法治护航】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守护每一位“她”的光芒
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守护每一位“她”的光芒
【三八特辑·法治护航】
春风送暖,巾帼芳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修订多项条款,多个维度,为女性筑牢权益“防护网”。金口河区法院聚焦社会最关心的几大场景,用通俗语言解读法条,结合真实案例,让法治保障看得见、用得上。
01
人身安全无小事,法律为“她”撑腰
人身权利是妇女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一切权益的基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细化人身安全保护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性骚扰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明确了更严格的防控和惩戒措施。
重点法条解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及时处理女职工的投诉,并对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特别提醒: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只要有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加害人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保护。
真实案例参考:
孙某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多次妥协后仍无法摆脱。在又一次遭受家暴后,孙某未提起离婚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受伤照片、就诊记录等证据。法院经核实,迅速作出民事裁定,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孙某,并将裁定抄送公安机关,联动筑牢保护防线,有效遏制了家暴行为的继续发生。
02
职场权益不打折,拒绝性别歧视
职场中,女性常常面临就业歧视、孕期调岗降薪等困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为女性职场发展保驾护航,让每一位女性都能平等享有劳动权利。
重点法条解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性别或者性别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补充条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若女职工能够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岗降薪。
真实案例参考:
赵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项目岗位津贴14000元。怀孕后,公司未与赵某沟通、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便擅自让其退出项目组,仅按3000元/月支付工资。赵某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裁决公司按原工资标准17000元/月,补齐赵某孕期工资差额,依法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03
婚姻家庭有保障,守护“她”的付出与权益
婚姻家庭中,女性的付出应当被尊重,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民法典》相衔接,明确了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务劳动补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权益,杜绝“付出不被认可”“财产被转移”等问题。
重点法条解读: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该补偿制度,细化保障措施)
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决定家庭重大事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禁止转移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真实案例参考:
郑某与王某结婚后,听从丈夫劝说辞去工作,近20年专注于操持家务、抚育女儿,牺牲了自身的工作和发展机会。双方感情破裂后,郑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离婚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增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04
特殊群体需关爱,法治温暖不缺位
对于残疾妇女、未成年女性等特殊群体,法律给予额外保护,通过多部门协作、特殊帮扶等方式,为其筑牢权益屏障,让每一位特殊女性都能感受到法治的温暖。
重点法条解读:
残疾妇女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残疾妇女。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残疾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未成年女性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害行为。
真实案例参考:
被继承人褚某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其女儿小褚系二级肢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继母蒋某起诉分割房产时,小褚表示愿意将继承份额赠与蒋某。法院考虑到小褚的残疾状况,委托残联调查其真实意愿,联合妇联指派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最终促成双方签订抚养协议,为小褚设立房屋居住权,并协调妇联、残联持续关注其生活,形成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
05
维权有路径,这些渠道记心间
当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必惊慌,可通过以下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拿起法律武器,勇敢保护自己:
协商沟通:与侵权人协商,明确权益诉求,争取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寻求帮助:向当地妇联、残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求助,获取帮扶和调解服务;
法律救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如遭遇家暴、性骚扰、性侵害等);
申请保护:遭受家暴或面临骚扰、跟踪等危险时,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将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
严格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审理各类侵害妇女权益案件,
用司法力量为每一位女性的幸福与安全保驾护航,
愿每一位女性,
都被温柔以待,都能依法维权,
不负韶华、不负自己。
原标题:《【三八特辑·法治护航】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守护每一位“她”的光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