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当车辆损失价值与鉴定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施救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2026-03-03 16:3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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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救援往往会产生施救费。施救费的承担不仅关系到被保险人减损义务的履行积极性,更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效果。实践中,当车辆的损失价值与鉴定费超过车辆保险金额时,事故救援产生的施救费是否还能另行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原告于某驾驶其所有的鲁VXXXXX号车辆行驶至S29滨莱高速某段时,碰撞道路右侧钢护栏,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某为案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534000元,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原告申请对涉案车辆损失评估,山东某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书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522322元,另外,原告支出鉴定费28000元、施救费1260元。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鉴定费以及施救费。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车辆损失价值522322元与原告支出的鉴定费用28000元已超出了保险金额534000元,在此情形下,原告支出的施救费,是否还应得到支持。

关于施救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某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将事故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产生了施救费1260元,该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且未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该施救费用。

法官说法

施救费是指发生事故后为避免、减少被保险车辆/货物/人员损失,由专业救援机构提供服务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合理的施救费为减少损失的必要支出,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其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消除“救了白救、自己掏钱”的顾虑,强制保险人买单,倒逼被保险人主动止损;另一方面,减少保险标的物的实际损失,降低事故对被保险人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保险人的赔付成本,平衡双方利益,守住保险补偿的公平底线,让保险真正起到风险保障作用。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供稿:李银 周玲艳

原标题:《案例分析 ▏当车辆损失价值与鉴定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施救费是否还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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