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日说法】“狗咬狗”闹成“人告人”,谁担责?

2026-03-02 11:35
四川

导语

宠物狗是有生命的动物,饲养人对宠物狗是要投入精力、财力和情感的,宠物狗属于物的范畴,属于财产,宠物狗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过错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8日,甲某牵着宠物狗在路上遛狗时,被乙某散养的宠物狗咬伤。事故发生后,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治疗宠物狗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9 000余元未果,故诉至法院成讼。

法院认为

根据报警记录、执法视频记录能够证明是乙某家里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了甲某饲养的宠物狗。乙某饲养的宠物狗未拴绳,未尽到管理义务,将甲某的宠物狗咬伤,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甲某的宠物狗拴着绳,事发时,甲某牵着其宠物狗,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无责任。故乙某应当赔偿甲某因治疗受伤的宠物狗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乙某赔偿甲某因治疗宠物狗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损失共计3 356.74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养犬的乐趣,是建立在履行管理责任的基础上的,饲养人需要主动遵守养犬规定,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带宠物狗出门时应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及时制止宠物狗伤害到人或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原标题:《【金日说法】“狗咬狗”闹成“人告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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