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司法鉴定结论“打架”,究竟以谁为准?

2026-02-26 17:27
云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对赔偿金额起到决定性作用。当出现多份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如何依法审查与采信?来看腾冲法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n qing jian jie

2022年7月,被告周某、钏某雇佣原告孟某采摘烟叶,孟某在乘坐周某的交通工具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受伤。2024年2月,双方经法院调解,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2024年4月,孟某的伤情经云南省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等11万余元。诉讼中,经被告申请及双方共同选定,法院委托云南省乙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为“未构成伤残”。原告虽对后一份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但因未缴纳鉴定费用导致程序终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重新鉴定程序系由双方共同选定机构,且委托主体为人民法院,程序规范、主体适格。尽管原告对重新鉴定结论提出质疑,但其未能完成第三次鉴定程序,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重新鉴定存在鉴定程序违法或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诉讼中经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定原告不构成伤残,并结合此前的调解协议已覆盖相关费用的事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仅取决于内容科学性,更与委托主体、程序规范性紧密相关。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通常比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及时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提出实质性反驳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启动鉴定,以提升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与采信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供稿:李维强

原标题:《两份司法鉴定结论“打架”,究竟以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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