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转发第44期】以高质效司法做实定分止争
以高质效司法
做实定分止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定分止争,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和基本功能,也是人民群众评价司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优质高效的重要感受标准。
“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围绕‘做实定分止争’中心任务,出台《全流程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施办法》;全省法院共先行调解成功案件7.15万件,占一审民事案件的20.5%;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同比下降2.72和0.63个百分点,93.8%的案件一审程序实现案结事了;初访案件化解率87.9%......”
总结,是为了下一段征程蓄力,向着更高的目标进发。
刚刚结束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对过去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就2026年吉林法院如何“做实定分止争”进行了明确部署,要求全省法院要紧扣中心工作,将做实定分止争作为全年中心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指示掷地有声,实现路径清晰明确:
推深做实前端治理、多元化解
做实定分止争,首先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健全完善“三个一批”工作机制。在依托综治中心分流化解方面,要助推综治中心发挥矛盾纠纷前端化解的主阵地作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法委沟通协调,共同抓好县级综治中心与基层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工作衔接机制的落实,实现矛盾纠纷由综治中心统一受理、分类流转、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形成非诉在前、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化解工作格局。同时,建立完善人民法庭入驻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后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别是“多元解纷案例库”在指导调解、化解矛盾、促进类案源头预防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在做实“总对总”委托调解方面,要推进“总对总”资源力量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入驻或汇聚到综治中心,完善委托调解、联合调处、司法确认等工作机制,凝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对于类型化纠纷,要充分发挥“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效能,加强对各合作单位调解工作的常态化指导,推动实现“精审一案、化解一片”。在法院自行调解方面,要认真落实好最高法院和司法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聘请退休法官从事调解工作的意见》,积极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扩大聘请退休法官规模,解决好劳务补贴、经费保障等问题,充分发挥“银发力量”。
加强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
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商源头预防化解举措,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引发相关领域行政案件上升的问题,深化司法与行政联动治理,促推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准确查明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推动行政执法理念从“管理”向“治理”转型、执法方式从“处罚”向“预防”延伸。深化落实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从根本上化解争议、解决问题。针对行政争议经复议后进入诉讼占比偏高的问题,加强与复议机关业务交流和同堂培训,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促推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全面提升实质解纷效能
要切实树牢“以一审为中心”“以初访为中心”的理念,强化“案件到我为止”的意识,运用“穿透式”思维,加强裁判说理、判后释明、服判息诉等工作,做实案件一审终结和初访实质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案生案、案生访。要坚持立审执协调配合、前后端协同贯通,加大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判后执前督促履行力度,大力推进执源治理,有效遏制执行案件增幅过大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监督指导和跟踪问效机制的意见》,坚持提审为主、“发”“指”从严、慎重改判。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不限制当事人的上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压降新收案件增量。
健全完善定分止争考核评价体系
要坚持“管案”与“管人”、“评案”与“考人”相结合,以“实质解纷”为评价标准,将“止争效果”纳入法院、部门、法官干警日常履职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增加先行调解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案-件比、案-访比等体现实质解纷效果指标的考核权重,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制约,以考核“指挥棒”引导司法理念转变、工作效能提升。
“乘骐骥以驰骋兮,来吾道夫先路。”
新征程上,吉林法院将锚定“十五五”目标方向,策马扬鞭,笃行不怠,志坚行远,久久为功,以高质效司法做实定分止争,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可及。
原标题:《【2026年转发第44期】以高质效司法做实定分止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