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调解工作 做实定分止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纠纷类型纷繁多样,涉及利益分配针锋相对,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是法理情相互交融的重要场域,案件审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一案结多案生”、当事人信访闹访缠访,甚至极端情况下民转刑案事件发生。定分不易,止争尤难。做实定分止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作用,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增强调解意识,强化自身能力。理念是工作的先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调解在定分止争中的关键作用,调解既是实现实质解纷的有效手段,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法。我们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推进民事纠纷实质解决、“一次性解决”“在我手上解决”。要坚决摒弃“重裁判、轻调解”的工作思想和单纯追求结案数量而忽视案件实际处理效果的错误观念,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一次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契机,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在案件审理全过程、各环节中,要主动将调解置于优先位置,针对案件性质、争议焦点、当事人诉求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精准把握调解基础与时机。为此,我们需不断学习和积累调解经验,提升调解技能,熟练掌握法律政策,通晓社情民意,善于运用群众语言阐释法理、厘清事理、融通情理,寻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和解决方案“最大公约数”。
增强团队意识,强化全庭合力。团结是做好工作的法宝。一个民事审判庭就是一个战斗集体,法官之间、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承办法官作为释法说理第一责任人,需负起主导职责,深入剖析案情,判断调解可能,把握调解时机,制定周详调解方案。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挥智库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参与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策略研讨与实施。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亦需强化调解协同意识,做好庭前准备、信息沟通等辅助性工作,为调解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庭领导和老法官更要有“一盘棋”意识,发挥好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等优势和特长,做好“传帮带”。除此以外,也要建好用好部门例会制度,通报交流全庭及法官个人办案情况和案件调解情况,对调解受阻案件集中讨论调解思路,推动形成全庭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互帮互助、配合紧密的调解机制,凝聚起全庭化解纠纷、定分止争的强大共识和力量。
增强一体意识,强化上下合力。做实定分止争,必须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和全局思维。上级法院应加强对下业务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出台指导意见、组织专题培训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和调解标准,规范调解程序,提升基层法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下级法院应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及时有效地得到指导与支持。在一些涉及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和涉及多重矛盾、需要多方协调的重大敏感案件中,应积极运用联调机制,整合司法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纵向合力,共同推动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可以通过上下级沟通、案件质量评查、内部点评通报和加强“四类案件”监管、文书阅核等方式来实现。
增强协同意识,强化内外借力。定分止争不是法官的“一肩之责”,不是审判的“一事之要”。我们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积极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力量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构建多元共治的调解网络。对于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案件,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涉及专业领域的纠纷中,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与调解,借助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意见。加强与基层社区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社区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通过内外协同、多方借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定分止争的良好局面,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原标题:《加强调解工作 做实定分止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