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东海县人民法院春节交通安全宣传案例
引言
春节将至,返乡探亲、走亲访友车流增多,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平安团圆,为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东海县人民法院聚焦醉酒驾驶、未成年违规驾驶、追逐竞驶等五起高发交通违法行为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明晰法律责任后果,提醒大家在欢度新春佳节时,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平安回家。
案例一
指使他人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邀请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吃饭,席间几人均有饮酒。饭局结束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张某乙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张某乙驾驶张某甲所有的小型客车送其回家,被告人张某乙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酒后驾车搭载张某甲在道路上行驶,后行至某路口处被东海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被告人张某乙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共同饮酒人及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张某乙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张某乙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二人依法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指使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案例二
追逐竞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9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苏G56xxx号轿车追逐其夫戴某某驾驶的苏GD6xxx号小型客车时发生碰撞,两车并行超速行驶时,苏G56xxx号轿车前部与钮某某骑行对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钮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苏G56xxx号轿车左前轮爆胎后前行约550米停车,段某某弃车逃逸,戴某某驾车前行约100米驶入巷口内停车。经认定,段某某、戴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钮某某三处评定为轻伤一级、一处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所指的“追逐竞驶”,通常是指行为人出于斗气、竞技、追求刺激等动机,二人及以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为追逐他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与对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钮某某相撞,造成钮某某多处轻伤,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法律对危险驾驶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任何漠视道路交通安全、为泄愤赌气等肆意实施追逐竞驶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应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理性处理矛盾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实施追逐竞驶、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自觉守护道路通行安全与公共利益。
案例三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商业险免赔
案情简介
郝某某醉酒(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遇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郝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郝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将郝某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3095.26元。某保险公司抗辩提出郝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免责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66000元;郝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101855.26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亦明确,饮酒驾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郝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张某某受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张某某的损失先行赔付,且赔付后可向郝某某追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因某保险公司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已生效,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酒驾醉驾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还会导致商业保险拒赔,所有赔偿责任将由个人承担,付出沉重经济代价。在此提醒,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严守交通法规,守护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案例四
未成年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事故,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季某某斜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季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某年满12周岁,徐某甲系徐某某的父亲,孟某某系徐某某的母亲。事故发生后,季某某将徐某某、徐某甲、孟某某诉至本院请求赔偿车辆修理费、公估费共计7910元。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判令,季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7910元,由徐某甲、孟某某赔偿,该赔偿款可以先从被告徐某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甲、孟某某支付。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本案徐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年仅12周岁,季某某有权请求徐某某的监护人即徐某甲、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关注其身心健康,更应加强日常行为教育和风险防范引导,避免因监护缺位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
案例五
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吉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吉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吉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时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吉某某将张某诉至本院请求赔偿损失20418.25元。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判令,吉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912.59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由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系国家强制保险,投保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旨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础的救济保障。本案中,张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未依法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现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吉某某受损,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吉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提醒,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投保交强险是不可免除的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逃避投保,否则发生事故后,原本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付责任,将全部由投保义务人自行承担,反而面临更高的赔偿风险。
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守法是出行最大的保障。新春佳节,阖家团圆,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从案例中汲取教训,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东海法院也将持续发挥司法警示与引领作用,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出行安全,营造平安、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守护万家团圆平安。
供稿:马雨晴
原标题:《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东海县人民法院春节交通安全宣传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