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全职爸爸”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2026-02-06 19:11
云南

“她在外赚钱,我在家带娃做家务,整整八年!现在要离婚,这八年的付出难道就一文不值?”庭审中,刘刚握着一叠厚厚的家务记录,情绪激动。

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因男方主动提出“家务补偿费”请求,引起双方较大争议——家庭中默默付出的一方,其劳动是否应得到经济认可?

刘刚与李梅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为支持妻子事业发展,双方协商决定,李梅赴外省工作,刘刚则留在家中全职照顾家庭。八年间,刘刚独自承担了子女上下学接送、课业辅导、老人照料以及日常家务等全部家庭责任。

在此期间,李梅主要承担经济供给,但较少参与家庭事务。因长期两地分居、沟通减少,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26年1月,李梅向旬阳市人民法院甘溪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刘刚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绝大部分家庭义务,严重影响个人职业发展,故要求李梅支付家务补偿费10万元。

何谓“家务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条款取消了原有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制的限制,无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一方在家庭中付出显著较多,离婚时即可主张经济补偿。

家务补偿并非对工资的简单折算,而是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形劳动价值的承认,旨在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综合贡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刘刚是否“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其提交的子女接送记录、家校沟通截图、日常开支凭证等证据,清晰反映出刘刚在八年内独自照顾两名子女并承担主要家务,为李梅的职业发展创造了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情形。

关于补偿金额,法官综合考虑了婚姻持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照料两名子女及处理全部家务)、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李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最终经法官调解李梅向刘刚支付家务补偿费5万元。

家务补偿不分性别,付出应当被看见。本案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平等保护,打破了“家务补偿仅是女性权益”的刻板印象。无论是“全职妈妈”还是“全职爸爸”,只要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以致自身发展受限,在离婚时均有权请求相应补偿。

家务劳动凝聚着时间、精力和情感的投入,是家庭运转的重要支撑。《民法典》上述条款的实施,有助于在离婚时实现实质公平,让每一份为家庭的付出都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回报。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全职爸爸”离婚时可以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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