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城说法】快乐寒假,法律相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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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本是学子放松身心的美好假期
然而假期里学生群体的活动范围扩大
自由支配时间增多
安全隐患与法律风险同样增多!
问题1
高空抛物:小举动酿大祸
案例回顾
男子罗某因心情烦躁,把玻璃瓶从自家阳台往楼下扔,砸中楼下路过的行人,致其脚部受伤。经调查,罗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空抛物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人因在家无聊或疏忽大意,可能做出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看似“无心之举”,实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触犯法律。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问题2
消防安全:星火亦可燎原
案例回顾
初中生小杨在楼道内燃放“摔炮”取乐,火星引燃堆放的纸箱,火势蔓延至邻居家阳台,造成财物损失数千元。相关部门认定其行为属“过失引起火灾”,责令监护人全额赔偿损失,并接受社区消防安全实训。
法官说法:
冬季天干物燥,燃放烟花爆竹、违规使用电暖器、卧床吸烟等行为极易引发火灾。一次“玩火”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法律责任亦不容逃避。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综合自网络
END
编辑 | 明锐
初审 | 熊卫东
终审 | 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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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林城说法】快乐寒假,法律相伴(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