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两案入选北京法院涉欠薪民事审判典型案例
2月5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涉欠薪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过总结发布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展现北京法院司法治理欠薪工作成效。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营销公司诉滕某劳动争议案”“许某等人诉某建筑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涉欠薪民事审判典型案例(点击查看)。
某营销公司诉滕某劳动争议案
审判员:汪洋 书记员:李文伟
基本案情
滕某于2018年8月1日入职某营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万元,其中90%为固定发放的基础工资,10%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发放的绩效工资。2023年3月14日,某营销公司向滕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滕某工资自2023年2月起,将参照《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计算的考核得分予以计发。滕某2023年2月、3月工资条显示,自2023年2月起试行绩效方案,工资与月度绩效考核挂钩,滕某每月绩效考核得分均为0.8分,扣发上述两个月工资3654元。2023年3月,滕某以某营销公司在绩效考核制度尚未正式实施时单方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滕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营销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支持滕某上述仲裁请求。某营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滕某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某营销公司依据尚未履行民主程序、且未正式实施的《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在未与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工资计算方式,径行扣除滕某2023年2月、3月的工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某营销公司支付滕某2023年2月、3月工资差额36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内容时,切实履行协商义务,不得以“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变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本案裁判既明晰了企业用工管理行为的法律底线,也为依法保护劳动者薪酬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许某等人诉某建筑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审判员:孙霜悦 书记员:武鑫蓉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某传媒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施工某俱乐部室内装修工程。随后,某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李某,李某招用许某等10名农民工从事油工、木工等工作。工程竣工后,李某拖欠许某等人劳动报酬共计12万余元。许某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李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许某等人的仲裁请求。许某等人不服仲裁处理结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李某支付劳动报酬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个人,李某拖欠其招用的许某等10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虽某建筑公司与许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仍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李某与许某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法院判令某建筑公司、李某支付许某等人劳动报酬共计12万余元。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性法规,是依法治理欠薪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开启了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实践中,有的承包人为了规避直接用工的劳动法义务,将其承包的业务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此类个人或者单位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当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拖欠其招用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农民工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的规则,既体现了对违法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够使农民工在遭遇欠薪后及时获得救济,有利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原标题:《朝阳法院两案入选北京法院涉欠薪民事审判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