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解惑铺”】法庭之上,证据说话!关于“举证责任”的必备常识

2026-02-05 18:27
云南

开栏语

法律术语是法治文明的精炼表达,是公众理解司法活动的金钥匙。但生活中总有些专业的“法律术语”让人摸不着头脑——“诉讼时效”是多久?“举证责任”谁来担?“强制执行”怎么执行?

别急,这些“专业词儿”,咱们法官用大白话给您掰开了、揉碎了讲清楚!在盘龙法院的【法律术语“解惑铺”】里,没有晦涩难懂的法条,只有接地气的解读;没有枯燥的理论,只有实用的知识。希望通过这个栏目,帮您轻松掌握法律知识,让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心里更有底!

本期解惑:举证责任

声称对方欠钱不还

法庭上该由谁来提供证据?

要证明合同关系

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今天,盘小法就带大家聊聊

打官司输赢的关键一环

举证责任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通俗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它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行为责任):提出一个说法,就得提供证据来证明它。比如你说“他欠我钱”,那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第二层(结果责任):如果事情到最后还是“说不清、道不明”,那就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谁来担?

基本原则:谁提主张,谁负责证明。

原告:要对自己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比如起诉要求对方还钱,就要拿出合同、借据等,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被告:要对自己答辩或反诉(反过来告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比如反驳说“钱已经还了”,就要拿出还款凭证。

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同样要举证。

具体情况

合同纠纷案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加以证明。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特殊案件:一些特殊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并未脱离法律要件说的范畴,只是法律将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另外一方当事人。

证据提交

证据要“过关”: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双方互相辨认、质疑),并由法院依法审查(看是不是真实、合法、和案子有关联),才能被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严重侵犯隐私偷录的)无效。

自己尽力找:当事人要积极主动收集证据,比如合同、收据、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

可以请法院帮忙:如果因为客观原因,自己实在拿不到关键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可以申请调取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院主动查:对于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如离婚、亲子鉴定)、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证据,法院会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这个法律术语,你get了吗?”

“铺”外充电,相关法条速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供稿:民一庭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原标题:《【法律术语“解惑铺”】法庭之上,证据说话!关于“举证责任”的必备常识》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