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起纠纷 法院明断责任护诚信
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因二手车车架号异常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滕某系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市场主体。2023年9月,滕某通过中间人何某,与朱某就一辆车牌号为黑XXXXXX的二手小型越野客车达成买卖合意,约定购车价款为22000元。交易当日,滕某按约定将全部购车款支付给中间人何某,朱某收到曲某(与中间人何某相识)代付的车款19000元后,向滕某提供了同意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相关视频,双方完成车辆交付,滕某实际占有案涉车辆。
2024年4月,滕某持相关材料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案涉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时,被车辆管理部门明确告知,该车车架号打刻位置与车辆出厂原始位置不符,系私人擅自打刻,不符合车辆检验及过户登记相关规定,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滕某认为,朱某及中间人何某在交易过程中,均未如实告知其案涉车辆车架号异常这一重大瑕疵,该隐瞒行为已构成欺诈,致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买卖合同,遂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其与朱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判令朱某退车退款。
被告朱某到庭应诉后辩称,其已按双方约定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并督促滕某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涉车辆无法过户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同时,滕某在接收车辆后,长达数月未办理过户登记,导致车辆发生贬值、车辆保险及年检均已过期,车辆实际价值大幅缩水,该部分损失应由滕某自行承担,其不应全额返还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是案涉合同若被撤销,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损失应如何分担。
关于被告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经依法调取案涉车辆登记档案、历年年检照片等相关证据,确认案涉车辆在原、被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前,车架号打刻位置已发生变更,且该变更行为未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该事实系导致案涉车辆无法通过检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中,负有保证标的物(车辆)能够合法过户登记的默示义务,同时对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瑕疵、权利瑕疵负有明确的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被告朱某作为车辆卖方,明知案涉车辆车架号异常、无法正常办理过户登记,却未在交易过程中如实告知原告滕某该重大瑕疵,致使滕某在不知晓车辆真实状况的情况下,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支付购车款,其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原告滕某依法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法院对滕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撤销后双方责任划分及损失分担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款,车辆交付后,买方负有在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滕某系专业二手车经营主体,其对二手车交易流程、过户登记义务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具备高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但其在接收案涉车辆及被告提供的过户相关视频后,未及时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且在近八个月的时间内未积极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对案涉车辆因逾期过户产生的市场价值贬损、保险过期等损失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应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滕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就案涉二手小型越野客车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返还财产,原告滕某于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案涉二手小型越野客车返还给被告朱某,被告朱某向原告滕某返还部分购车款;结合案涉车辆因逾期过户产生的贬值、保险过期等实际损失,酌情判定被告朱某向原告滕某返还购车款12000元(该金额已综合考量原告主张的全额22000元、被告实际收取的19000元及车辆实际损失情况)。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有话说:所有二手车销售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全面披露车辆真实状况,杜绝“一锤子买卖”等短视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构建规范、透明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
文字 | 何潇雅 图片 | 网 络
初审 | 刘 佳 复审 | 古钰镜
终审 | 杨 琦
原标题:《二手车交易起纠纷 法院明断责任护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