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法青年说】律师伪造法院裁判文书,判了!

2026-01-30 17:51
江西

当事人

法官你好,我来了解一下案件进展情况。

法官

对不起,您提供的这份“判决书”是假的。

当事人

这是我的律师给我的,怎么可能是假的?

法官

经查询,我们没有您的案件信息。

当事人

麻烦再仔细看看,怎么可能呢?

法官

确实是假的,您的“判决书”连格式都不对...

当事人

律师竟然骗我,我要报警!

作为诉讼主体之间定分止争的关键凭证,法院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终载体。有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私利,动起了伪造法院裁判文书的歪脑筋,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近日,月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金某某系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害人邓某某在某次聚会上相识。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邓某某先后委托金某某代理其作为原告的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第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金某某、邓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被法院以撤回起诉处理;第二起案件因借贷主体资格存在问题,金某某担心案件败诉,在未告知邓某某的情况下主动将案件撤诉;第三起案件因邓某某与他人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法院未予立案并建议金某某前往被告住所地立案。期间,邓某某多次催问金某某案件进展,但金某某未如实告知邓某某以上情况。由于担心邓某某取消委托、收回律师费,金某某便使用WPS软件先后伪造了三份法院裁判文书给邓某某,并谎称三起案件都在执行过程中,以拖延时间。后邓某某见案件一直没有进展,遂持金某某提供的“文书”前往法院询问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文书作为证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只有法院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才能够依法作出,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伪造,否则将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本案的金某某作为执业律师,不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反而知法犯法,如今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要坚持诚信诉讼,任何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伪造裁判文书等不诚信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此外,当事人若需要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使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江西法院“赣法通”微信小程序进行查询,也可前往案件所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线下咨询。如遭遇诈骗或财产遭受损失,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 稿 | 黄艳霞、古楚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许 静

审 核 | 韩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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