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画的马竟被改编成了商标?丨松法·案
文字来源:商事审判庭 郝白婷、黄嘉璇(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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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匹驰骋于各种专业设计刊物和论坛的“笔触马”墨香犹在,竟被改编成了水墨风的“战马”?踏姿如影,形韵暗合,却有人辩称是“致敬马踏飞燕,自铸新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究竟是“马踏灵感”,还是“踏越权界”?
近期,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陈某是一名设计师,其平面设计作品荣获诸多设计奖项。陈某于2011年创造设计了《笔触马》图形美术作品,并就该作品进行备案登记,2012年5月,陈某将该作品发布于某网站,而后该作品为原告赢得了广泛好评。
2024年1月,陈某发现A公司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修改自己的“笔触马”形象并于2021年2月在第9、11、16、35、41类上申请注册了10个图文商标。
陈某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笔触马》的改编权等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2万元。
A公司则辩称,其商标是以水墨笔进行勾勒,并参考不同动态下马以及骏马雕塑的模样,由该商标可以联想到东汉的青铜器马踏飞燕和水浒传中的战马,其元素及设计理念均出自A公司,因此未侵犯陈某作品的著作权。加之其并未实际使用,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笔触马作品
A公司注册商标图形部分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比A公司注册商标与陈某《笔触马》美术作品,两者整体上均以马腾跃的侧面形象为主体图案,在创作手法上均由两笔勾勒而成,即马头和马身两笔,马的姿态、构图布置、描述方式、细节刻画等方面高度一致。A公司注册商标仅在马头部位的马耳、马鬃、前腿以及马身部位的鬃毛、后腿等部位作微小修改,但并未改变陈某美术作品的基本构成、整体形象、视觉效果,且表现手法与陈某美术作品一致。
A公司在陈某美术作品的基础上改变了图形颜色、马腿、马耳、马鬃等部分内容,并搭配文字,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侵害了陈某涉案美术作品的改编权。此外,涉案《笔触马》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在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前,A公司具有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故A公司辩称其图文商标系其独立创作,未抄袭陈某涉案美术作品,法院难以采信。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万元。
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授权A公司将经《笔触马》美术作品改编而成的2枚商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继续使用,A公司向陈某支付和解款4万元。
毛水龙
商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郝白婷
商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
本案涉及有一定影响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商标权侵权认定的冲突,核心在于“在先权利”的认定与保护。本案的审理通过以下几个维度为市场主体划清权利边界:
01
什么是“在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本质是对既有民事权益的尊重与保障。“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权利,该在先权利应为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若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本案中,陈某2011年创作的《笔触马》美术作品,其著作权早于被告2021年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属于典型的“在先权利”。
02
如何认定诉争商标侵害“在先权利”
法院认定侵害在先权利遵循双重验证标准,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中,“接触”仅要求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一般可以从“在先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在专业领域形成一定的传播效应或者有其他使得他人可能接触该作品之情事”加以推定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而“实质性相似”则需仔细对比作品的核心表达是否存在差异、存在差别的元素是否对作品产生本质性改变等等。
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在被诉侵权标识申请注册商标前,且在行业内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A公司具有接触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并且,尽管A公司将“笔触马”改为“水墨战马”,但二者踏姿动态、构图布置、描述方式、细节刻画等方面高度重合。A公司增加的“水墨笔触”仅为风格修饰,未改变原告作品的基础表达结构。此种“旧瓶装新酒”的改编,不改变侵权本质。
03
市场主体应如何划清权利边界
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边界,以避免纠纷、降低法律风险。市场主体既要筑牢自身“权利篱笆”,也需敬畏他人“权利疆域”。正如本案所昭示:原创是智慧的结晶,尊重是商业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微调”“换装”,绕过权利边界的行为,终将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司法放大镜下现形。市场主体要形成品牌核心竞争力,还需以独立创作与设计为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四)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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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商事审判庭
原标题:《我画的马竟被改编成了商标?丨松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