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法院这一典型事例入选最高法《案事例中的法理情》
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案事例中的法理情》一书正式出版,该书精选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68个典型案例和实践中形成的24个典型事例,以专业严谨的视角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典型案事例背后的生动故事及其彰显的价值意义。该书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对案事例进行剖析点评,多维度展现司法审判实践与国家治理、人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风尚、法治进步的深刻关联。
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吴双、李超编写的案例《发扬首创精神 勇于破题开路 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长宁经验》被该书收录典型事例。
发扬首创精神 勇于破题开路 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长宁经验
创新做法
1984年,上海长宁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首个少年犯合议庭,开人民法院少年审判之先河。上海长宁法院始终肩负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使命,准确把握国法天理人情:坚守国法,做到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彰显司法力量;循应天理,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凸显司法公正;通达人情,创新寓教于审、心理干预等机制,传递司法温度。以系统性创新破解难题,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主要创新做法:
一是勇于首开先河,填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空白。在全国范围内首创法定代理人出庭制度、法庭教育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吸收及采纳;首创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被《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吸收;率先实施少年审判圆桌审判方式,在庭审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及“判前考察”制度,现均已在全国法院推广应用。
二是敢于先行先试,打造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示范标杆。先行探索实践第三人财产监管、公职监护、监护监督等制度,作出上海法院首个第三人财产监管和监督监护制度判决,已为8名困境未成年人指定公职监护人或监护监督人;建立首个性侵被告人从业禁止查询库,已在上海市内推广适用,46名被告人被判处终身从业禁止;构建诉前调解、审前调解、审中调解三级调解机制,形成“法院引导、多方参与、调解优先、诉讼解纷”的多元化解体系,实现涉未成年人纠纷抓小抓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纠纷化解成效。近十年,长宁法院涉少民事案件调撤率达72.8%。
三是富于创新创造,加强罪错未成年人帮教挽救。秉持“宽容包容但不纵容”的态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首创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心理干预、社会观护、回访考察、分级专门教育、“一路阳光护送”等机制。近十年,对268件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对292名刑事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对132名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实施心理干预,开展回访考察2963人次,对2367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开展社会观护,护送30余名非沪籍未成年罪犯回家,长宁区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降幅达73.1%,无一例重新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取得显著成效。
上海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始终自觉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围绕国家发展大局,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创新,勇于创造,探索和构建了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工作方法,实现诸多全国首创、首例,先后荣获“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被誉为“上海司法工作的一颗明珠”。中国少年司法从长宁区法院出发,历经四十年,如星星之火,燎原发展。
生动实践
上海长宁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王某琦(自闭症儿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时,面对遗嘱形式合法但实质可能损害未成年特殊儿童重大利益、家庭矛盾尖锐难以调和的困境,并未机械适用法条。承办法官敏锐洞察到爷爷对孙女深藏的情感纽带,并充分考量王某琦作为自闭症患儿终身需特殊照护的沉重现实,将国法、天理、人情融于案件办理全过程,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案释法。法官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一方面依托法院“心畅宁”心理咨询室,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上门对王某琦开展心理评估,精准探析孩子心理疾病现状与未来治疗需求;另一方面引入社会观护机制,委托专业社工对家庭状况与抚养能力等进行社会调查,为调解奠定事实与情感基础。在调解陷入僵局时,法官更亲赴当事人家中,以王某琦递水这一纯真举动为契机,唤醒各方亲情良知。最终,在法庭最后一次调解中,法官以“天理”昭示血脉亲情与扶弱济困之责,以“国法”释明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之规定,以“人情”感化各方放下恩怨、聚焦孩子未来生存保障,成功促使三代人达成和解协议。
上海长宁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该案处理模式生动诠释了“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在法理上,超越机械适用遗嘱,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为特殊儿童争取尽可能充足的必留份,捍卫实质正义;在事理上,正视自闭症儿童终身依赖照护的残酷现实,将调解方案锚定于其未来数十年生存、治疗、发展之需;在情理上,主动履职、上门释法,专业支撑、充足依据,唤醒亲情、消弭对立,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网络。此案不仅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搭建起司法庇护所,更以司法温情引领关爱特殊群体、化解家事纠纷“以和为贵”的社会风尚,为完善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范式。
事例点评
盛弘
全国人大代表、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荣华第四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长宁法院敢于“首吃螃蟹”,持续探索创新,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路上不断解决新难题、创新新机制、赋予新内涵。四十年来,通过几代人薪火相传的不懈努力,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贡献诸多成果和样本。其经验深刻诠释了以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司法创新赋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国路径,为全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长宁经验”。
关联索引
1.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5月29日在同全国各族少年儿童共庆“六一”国际儿童节时的讲话
2.有一颗感恩的心很重要,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26日至28日赴内蒙古调研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时的讲话
3.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自上海长宁法院1984年成立首个少年法庭,我国已有少年法庭2700余个,由单一审理刑事案件到全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更好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4.《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5.《法经》:“罪人年十五一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供稿 |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长宁法院这一典型事例入选最高法《案事例中的法理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