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案释法|完善医疗知情告知 实现医患双向奔赴
案件回顾
近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接到一起投诉举报,患者反映某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医生违规对其进行精神病检查,并提供门诊病历、发票等证据材料。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该名医生已取得精神卫生专业医师执业资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给予“首诊精神病检查”和“心理治疗(认知治疗)”,但无法证明进行了口头告知,也无法提供相关知情同意书,其在诊疗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该医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
卫生监督小贴士
知情同意是贯穿医疗全过程的伦理准则与法律基石,连接着医方的法定义务与患方的自主权利。医务人员对医疗信息的告知与患者在知情基础上的同意,是知情同意权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体现出“告知—理解—同意”的动态过程。当前,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升和多部法律法规对“明确同意”的强化,医疗知情同意正面临从“程序合规”到“实质有效”的深刻转变。知情同意不再拘泥于书面形式,只要能够固定证据并被双方确认,均可作为有效告知。除签署知情同意书外,医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病历记录、沟通录音、影像资料等多种方式留存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避免后续纠纷中无据可依。
医疗服务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而充分的知情告知正是这一理念的重要体现。在心理健康服务正经历迅速发展并受到全民高度重视的今天,知情同意程序也愈发重要。本案中,首诊精神病检查的目的是界定患者是否存在精神健康问题,对于医生来说,是诊疗的常规环节,但对于患者来说却是特殊的,因此需要重点关注这部分人群对检查的敏感性,注意医患沟通中的用词,特别是加强对检查目的的告知。只有让患者在完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最符合真实意愿的选择,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构建更稳固的医患信任关系,实现维护生命健康之路上的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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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释法
原标题:《“医”案释法|完善医疗知情告知 实现医患双向奔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