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饮者酒驾撞死第三人,同桌人需“买单”吗?

2026-01-28 17:43
云南

朋友相聚饮酒本是情谊之举,但若同饮者酒后驾车撞死第三人,其他同饮者是否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关乎社交行为边界与法律责任认定,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争议。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8日晚,李某与张某用餐后,电话邀约周某到酒吧饮酒。饮酒结束后,发现周某有驾车意图,均主动询问其饮酒量及状态,劝阻其不要开车,建议找人护送或就地休息,但周某坚持自身状态良好,执意独自驾车离开。后周某驾驶车辆与行人孙某相撞,造成孙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司法程序处理,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死者家属(原告孙小某)各项经济损失888972元。因周某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弥补损失,孙小某以肇事司机的同饮者李某、张某作为被告,以共同饮酒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砚山法院,主张二被告对周某剩余赔偿款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经生效判决认定其承担全部刑事及民事责任,该损害后果系其自身重大过错直接导致,应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在饮酒结束后已对周某酒后驾车行为进行明确劝阻,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行为无法律过错,与事故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定基础,判决驳回孙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属社会常见情谊行为,法律既不鼓励过度介入社交,也不忽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核心是平衡“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同饮者责任,但基于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同饮者负有提醒、劝诫、照顾的合理义务,该义务的边界需结合场景、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无限延伸。

一方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酒后驾车是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被劝阻,都需对行为后果独立担责。另一方面,同饮者义务不能以“未完全阻止”为苛责标准,只要尽到口头提醒、合理劝诫等一般人可采取的措施,即无需担责。若要求同饮者必须强制制止,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

二被告的劝阻行为是友善互助的体现,若对此苛责责任,将导致“多行善反受追责”的不良导向,也会破坏正常社交秩序,疏远人际关系。同时也警示公众,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同饮者应积极履行提醒义务,饮酒人更需守住法律底线,受害人权益受损可通过合法途径追偿,但不能将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风险无限转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文丨余俊军

编辑丨蔡 蕊

一审丨沈 亮

二审丨罗 娜

三审丨马 川

原标题:《同饮者酒驾撞死第三人,同桌人需“买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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