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买狗遭遇“判若两狗”?法院:涉嫌虚假宣传应退赔!

2026-01-28 10:58
江西

网络购买宠物

成为不少年轻人

满足“养宠心愿”的新方式

然而

隔着屏幕的交易

真的靠谱吗

近日,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宠物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家张三通过社交媒体联系卖家李四,看视频选狗、线上支付,没想到收到的狗却与视频中“判若两狗”。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喜爱“西高地白梗犬”的张三(化名)通过某社交平台联系自称是“A宠物店”经营者的李四(化名),想要购买一只宠物狗。李四便通过微信发送多个宠物狗视频给张三,以便其挑选,并承诺“要哪只发哪只,不会搞错”“包运费”。基于信任,张三分四次转账给李四共计13783元,费用包括购犬款、狗粮及托运费。

然而,收到狗后,张三傻眼了:这只狗与之前视频中的的狗在外观、状态上明显不符,根本不是同一只狗。后来,张三发现李四盗用他人视频进行宣传。于是,张三多次联系李四要求退款,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及A宠物店诉至丰城法院,要求其全额退款并赔偿一定损失。

法院审理

考虑到活体动物买卖的特殊性且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

“你这纯粹就是诈骗!要求赔偿不应该吗?”原告张三见李四无赔偿意愿,情绪激动道。

“我诈骗了什么?明明就是同一只狗,你非说不是!”李四见状不服气说道。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承办法官及时介入,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此事,并向他们宣读了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对比,你卖给张三的这条狗确实与视频中的狗存在一定的出入,张三可以据此认定你构成了虚假宣传。”承办法官耐心向李四解释道。

李四听后默不作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你盗用的视频误导张三,导致‘货不对版’,已虚假宣传。张三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向李四解读相关法条。

“法官,法律这么规定的我也认,但是退一赔三我真的做不到。”李四苦涩地说道。

见李四态度缓和,承办法官紧接着做起了张三的思想工作。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四当场返还原告张三10000元,案涉宠物狗归原告张三所有。

在“网络购宠”日益普遍的今天,希望每位消费者都能多一分清醒、多一份准备,让每一段陪伴之旅都始于真诚、归于安心。

1.勿轻信宠物“完美视频”,要求实时视频连线查看宠物状态,询问清楚健康状况、出生日期等详细信息。

2.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宠物交易平台或实体店,并注意核实经营者身份信息,支付时尽量选择对公账户,避免向个人账户直接转账。

3.签订书面购买协议,明确宠物品种、健康状况、售后服务(如健康保证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4.收到宠物后,应立即在快递人员见证下或通过视频记录开箱过程,检查宠物是否与约定相符、有无明显健康问题。

5.若发现宠物存在问题,及时与卖家沟通并固定证据。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ND

原标题:《网络买狗遭遇“判若两狗”?法院:涉嫌虚假宣传应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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