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需要担责?

2026-01-28 16:00
四川

流浪动物伤人

投喂者需要担责?

流浪动物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伤害性事故,近年来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部分爱心人士的投喂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流浪动物的生活条件,却想不到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自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一

NO.01

2023年4月,吴先生与多位同事一同至上海市闵行区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在球馆4号场地,吴先生因右脚踩到一只猫致摔倒受伤。

法院查明,该猫为羽毛球馆的员工肖某收养的流浪猫,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依据查明事实,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吴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本案件中,虽然案涉小猫是一只流浪猫,但由于肖某定点为小猫投放食物,还带小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管理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肖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疏于管理,未尽到安保义务,致吴先生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因踩到猫而受伤,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二

NO.02

2024年3月,8岁的小王在小区里拿着火腿肠投喂流浪猫时被抓伤,送医诊治后花费医疗费1154.8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王的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经常投喂流浪猫的邻居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54.8元。

法院最终认定小王的监护人、业主李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为60%、10%、30%。

公职律师说法

本案中业主李某,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投喂流浪猫长达两个多月,虽然没有达到案例一中收养流浪猫的程度,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但客观上对流浪猫的聚集起到一定的“召集”作用,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小王母亲,小王在受伤时年仅8岁,小王的母亲明知其要去投喂流浪猫却不加以阻止,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

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妥善处理好因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各种问题。本案例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流浪猫并未管理,因此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公职律师提醒

NO.03

在众多的侵权行为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比较特殊,这是一种由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此类侵权行为是由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二者结合起来构成的,人的行为是指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在现实中,很多人会认为自己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与自己的主观意愿无关,因此无法理解法律对饲养人设定的较高的注意义务,因此经常会出现“遛狗不拴绳”“散养小猫”等情形;或是出现爱宠伤人、咬伤他人宠物不愿意负责任的情形;更难以理解喂养流浪动物本是出于好心,却要因此承担相应的风险。

律/师/提/醒/

值得所有爱宠人士注意的是,无论是自己饲养宠物,还是喂养流浪动物,都要文明喂养、妥善管理,不要因自己的爱心而造成他人的伤害。

END

☑ 编辑:刘莹

☑ 校核:封勇、林中、程松、邵凌

☑ 审核:何荣理

☑ 来源:嘉州监狱公职律师 石意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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