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普法 | 腊八粥暖,法护平安!这份食品安全维权锦囊已送达→

2026-01-26 19:05
上海

农历十二月初八俗称“腊八”,这是腊月的第一个节日,也是春节的序幕。腊八节,又称为“法宝节”,据史书记载,古代先民在腊月祭祀祖先、祈求丰收平安。随着时间的推移,腊八节逐渐演变成一个集敬祖、祈福、团聚为一体的民俗节日。在享受节日欢乐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背后的法律风险。

食品安全:舌尖防线要筑牢

网购食品有问题不知道是谁卖的,该找谁?

找卖家找平台。

当前网络购买食品已经十分普遍,但食品安全红线不会改变。在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消费者常常只知道是从哪家平台买的、哪个商家买的,但是不清楚应该向哪个主体主张权利。此时,就需要通过可公开查询的信息了解卖家、平台信息。

若消费者无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查询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许可等信息,可以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将卖家与平台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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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餐饮服务企业提供不洁餐具有责任吗?

应当承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洁的餐具,当消费者发现餐具不洁时,可向食品生产者要求更换餐具、更换购买的食品、退货退款等,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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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俗话说,过了腊八就是年,腊八传递着过年的信号,预示着春节的来临,很多人已开启年货“买买买”模式,但在采购过程中,这些法律问题也要注意:

采购年货:纠纷应对有妙招

遇到“先涨价再降价”等虚假折扣怎么办?

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向12315投诉。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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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更换或赔偿?

即使是特价商品,也只是特价销售,商家仍有义务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商家因为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瑕疵进行降价销售,需在商品上注明“次品”等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后不能以质量问题而要求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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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舌尖上的食品安全,到采购年货时的纠纷应对,法治始终浸润在腊八节的烟火气里,为每一份团圆美好保驾护航。

点开这份腊八刮刮乐,一起解锁冬日美好~

弘扬法治精神

共度和谐腊八

来源:金城法云 南铁检察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吕梁综合广播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原标题:《互动普法 | 腊八粥暖,法护平安!这份食品安全维权锦囊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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