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和路径
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党中央关于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战略部署的重要环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全球法治文明互鉴深度融合的知识工程,也是加快构建审判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必然要求。
一、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义
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形成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工具箱”,更在于构建能解释中国司法现代化道路、贡献人类法治文明的自主知识范式。
(一)摆脱对西方司法理论的依赖,形成中国特色审判学知识体系
根本是确立理论自主性与文化主体性。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导,基于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通过提炼原创性和标识性概念,形成区别于西方司法理论的原创理论框架,实现中华传统司法智慧的创造性转化。
关键是重构审判学知识生产范式。早在上世纪我国就开始进行审判学的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整体上看,仍然存在构建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识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的学术自觉和理论自立,打破“西方法学理论搬运工”的知识生产惯性,建立基于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的知识创新机制。
(二)支撑司法体制改革深化,服务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
面向中国司法实践。语境决定特色,实践催生理论。通过凝练“审判权运行机制”“专业化合议庭制度”等理论模块,解决法官知识结构较单一、司法效率尚需提高等实践“痛点”。
完善法治学学科群建设。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与根本路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学科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学能够弥合立法学、检察学等学科之间的理论缝隙。通过整合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知识碎片,构建贯通性理论框架,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司法保障机制”等原创制度提供学理支撑。
(三)传承中华法治文明基因,争夺审判理论的国际话语权
延续中华法治文明血脉。在数千年的发展中,中华法系孕育了“德法并治”“明刑弼教”等传统法律文化,已经融入中国法治实践、法治理念和制度结构。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正是要打通传统法治精神与现代审判制度之间的理论通道,实现传统法治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这些文明基因进行系统挖掘和理论表达是重整中华法系精神内涵,摆脱被动依赖的必要措施。
打破审判理论的国际话语垄断。当前,西方的制度逻辑、规范术语和裁判标准在全球学术传播与实践中仍处于垄断地位。而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司法体系,在审判制度设计、案件处理、治理逻辑等方面早已展现出与西方不同的价值取向。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意味着将“中国经验”转换为具有普遍解释力和可复制性的知识成果,参与全球法治话语体系的重构。
二、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
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本土经验、当代司法改革成果和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理论升华的过程。这不仅关乎审判学科自身发展,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理论自觉和实践自信。要实现这一宏大目标,笔者认为,必须以“形成根植中国实践的审判理论范式”和“构建中国特色审判学‘三大体系’”为核心任务,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核与骨架。
(一)形成植根中国实践的审判理论范式
全新研究范式的形成是原创性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我国审判制度的独特运行规律是基于传统法律文化积淀和社会转型的复杂现实两方面形成的。因此,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法治运行等中国实践必然要成为审判理论范式构建的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范式才具有中国自主的问题意识和价值导向。也正因如此,审判理论范式才能呈现出与中国审判现实密切结合,具备实践解释力和改革指导力的知识形态。
(二)构建中国特色审判学“三大体系”,形成中国自主的知识生产机制
中国特色审判学“三大体系”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不只是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组成,也是实现理论范式转化与知识系统积累的关键路径。学科体系旨在找准审判学的学科定位,从而明确其与其他学科的理论边界,形成以审判理念、审判权、审判机制等为核心的专属问题域。学术体系是研究范式、理论结构、知识方法的集成,能够为知识体系提供可持续研究内容和话语积淀。话语体系则具备内部凝聚共识和外部传播经验的双重作用。可以说,“三大体系”作为中国自主知识生产机制,在知识界定、知识生成、知识传播阶段发挥着基础性和系统性的作用。
三、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点
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现实困境在于将碎片化的知识整合为系统,将分立的理念凝聚为共识,将实践的经验升华为理论。因此,工作重点应该聚焦在“核心概念的提炼与基石范畴的夯实”和“加强审判学学科体系与审判理论人才培养”两方面,从内容和载体两个层面完成重点突破。
(一)核心概念的提炼和基石范畴的夯实
构建逻辑自洽的概念体系。概念是对思维和理论的高度抽象概括,是理论思维自觉运用的结果。中国自主审判理论不能简单地移植西方“判例法治”“对抗裁判”等模式,而应该针对“司法独立”等西方概念的局限性,提出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成功司法实践的原创理论,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线诉讼”等本土经验升华为普遍性法治知识。在此基础上按照“实践问题—核心概念—理论模块—学科体系”的逻辑路径,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审判权运行机制”“智能人工司法体系”等核心概念,形成融贯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大领域,连接案件结构、裁判方式、司法技术的概念系统。
夯实审判学理论的基石范畴。理论范畴是开展学术研究的地基,而基石范畴又是知识体系中观点表达和规范评价的关键。中国的司法现实并非简单的规范适用过程,而是融合裁判、调解、治理等多重功能的复合系统。因此,审判学基石范畴的构建应对中国语境下的审判运行进行深层理解,为审判学范式的系统发展提供稳定支持。
(二)加强审判学学科体系与审判理论人才培养
重构审判学教育体系。编纂《审判学系列教材》,将“生态司法”等前沿领域纳入课程体系。将实践案例引入课堂,探索实行“法官助理实习制度”“法律援助实践学分”等制度。开设“司法大数据分析”“裁判文书说理”等实务课程,强化法官的“法律适用、社会治理”双重能力。
培养复合型人才。构建“高校—法院—研究机构”协同创新体,一方面,强化法官的规范解释能力和理论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引导和吸引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参与审判实践和理论的创新发展。在法律院校研究生培养中,推动“学者+法官”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培养既能操作数字法院系统又懂传统司法学的复合型人才。
搭建国际学术对话平台,输出中国司法方案。依托审判学研究机构,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发布多语种《中国审判白皮书》,推动中国司法案例成为比较法研究的范本。针对“跨境数据管辖”“长臂管辖”等全球性问题,提出“主权优先+合作治理”理论。例如,通过“一带一路”司法合作推广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在联合国司法改革论坛中主导“数字正义”议题设置,推广中国数字法院技术标准。
推动“有组织科研”。建议在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统筹整合学术资源,建设一批高水平审判学研究基地。构建审判实务界与高校理论界常态化合作机制,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同时,应建立学术成果转化的快速通道,将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理论观点、改革建议,及时转化为指导司法工作的政策。
四、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措施
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推进措施可概括为“一体两翼三驱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体”,以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化与全球法治话语构建为“两翼”,通过理论创新、实践融合、体制改革实现“三驱动”。这些措施既需顶层设计,也依赖基层创新,从而形成既能解释中国司法实践,又能参与人类司法文明对话和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自主知识范式。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就和智慧结晶,阐明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根本原则和发展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引领和价值坐标。自主审判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体”,将“党的领导”内嵌于审判知识研究的框架中,把“人民性”作为审判理论生成的根本价值导向,才能体现中国的制度特性、回应社会关切。
(二)以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化与全球法治话语构建为“两翼”
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对传统法律文本和法律观念中如恤刑等民本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化,推动“司法为民”等现代审判理念的系统化重构,实现传统司法智慧的创新性发展。这种以文化传承为基础的理论重塑,丰富了中国特色审判理念的内涵,使其有别于西方程序中心主义司法范式,形成了鲜明的辨识度。
搭建文明互鉴话语平台。依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中国审判学立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法治司法保障”等原创理论,能够积极回应跨境数据治理、数字经济案件审理等全球性司法议题,为其提供具有可鉴价值的“中国方案”,彰显中国司法经验在国际法治格局中的引领力和影响力。
(三)理论创新、实践融合、体制改革的“三驱动”
在法治全球化的宏观视域下,推进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既是一项基础性学术工程,又是一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实践,需要多维度的相互配合。具言之,需要以理论创新锻造学术自主的思想内核,以实践融合打通知识体系和司法现实的连接通道,以体制改革构筑知识体系的制度载体和结构保障。
原标题:《构建中国审判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和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