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回款难、规范AI应用、抵御出海风险——纾困民企,法院这样做!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杭州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为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领作用,杭州中院精选10件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涵盖平等保护、惩治犯罪、公平竞争、激励创新、助企“出海”、多元解纷、破局纾困等多个方面,以公正裁判稳定市场预期,以规则之治激发市场活力,以司法温度纾解企业困境,为“十五五”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坚实的司法力量。
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目 录
1
某科技公司与某计算机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助力破解中小企业“回款难”
2
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交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否定不合理付款条件效力,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3
吴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全链条惩处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
4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明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边界,促推民企公平竞争
5
梁某与某人工智能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以司法裁判为民企创新创造提供规则指引和制度预期
6
A公司、C公司与B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明晰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规则,助力民企抵御“出海”风险
7
浙江某供应链公司与广东某供应链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商会”高效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大额合同纠纷
8
梁某某与吴某某、万某某、某环境工程科技公司、某保洁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活封活扣+调解” 助力民企存续发展
9
某集团等九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立审执破一体推进 高效救治困境民企
10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画像”有精度 助企纾困传温度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与某计算机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助力破解中小企业“回款难”
基本案情
某计算机研究所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在某计算机研究所收到某科技公司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后按照以下节点支付货款:某计算机研究所在签署产品签收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30485765元,在产品验收合格后的90个自然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20325000元。交货时间: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产品交货,某计算机研究所收到全部货物后在20个自然日内签署产品签收等。后双方于2023年12月中旬订立了变更协议,约定在某计算机研究所收到终端用户相应节点款项,且收到某科技公司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节点支付货款:1.某计算机研究所于产品在终端用户处完成测试联调验收后的90个自然日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20325000元,2.某计算机研究所在收到终端客户相应节点货款后,再按照上述两条款内容同比例支付货款给某科技公司,3.某科技公司完全知悉某计算机研究所与终端客户间付款条件,且接受某计算机研究所按上述条款为最终付款条件进行付款,在某计算机研究所以未收到终端客户相应节点付款为由未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合同及本变更协议对应节点款项的,某科技公司不得向某计算机研究所主张相关款项。2023年12月25日,某计算机研究所出具《验收证明函》,确认案涉服务器已通过验收。2023年12月30日,某计算机研究所工作人员在《到货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某计算机研究所已收到案涉服务器10159台。2024年2月22日,某科技公司向某计算机研究所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206000元;2024年3月5日,某科技公司向某计算机研究所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671250元。后因某计算机研究所拒绝付款,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计算机研究所为事业单位法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本案中,某科技公司系中小企业,《变更协议》关于付款的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案涉货物交付之日至今已远超60日,因此,案涉货款的付款条件应视为已成就。一审法院判令某计算机研究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科技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计算机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大型企业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的“背靠背”条款,本质是大型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在缔约时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移给下游供应商。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条款。该类条款的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法院通过依法认定合同效力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难、周期长等困境,优化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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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某机械租赁公司与某交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否定不合理付款条件效力,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交工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机械租赁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计件)》一份,约定某交工公司向某机械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其中专用条款第5.6条约定:本项目支付方式采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有期间出现贴现所产生的贴现费率由乙方承担。如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现坏账等情况,由乙方向业主某置业公司追偿,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经结算,某交工公司确认欠付某机械租赁公司租金52万余元,并向某机械租赁公司背书转让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某置业公司,收款人为某交工公司,出票日期2021年5月21日,票据到期日2022年5月21日。调取自承兑人开户银行的信息显示,该票据状态显示为“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某机械租赁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某交工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交工公司作为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与作为小微企业的某机械租赁公司在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计件)》中约定,项目支付方式采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如汇票出现坏账等情况,由某机械租赁公司向业主某置业公司追偿,某交工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由某机械租赁公司承担。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某机械租赁公司的法定权利,减少了某交工公司的合同义务,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转嫁经营风险的情形,明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不应对某机械租赁公司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双方《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计件)》第5.6条约定存在无效的情形,某机械租赁公司对某交工公司的原因债权并不因某交工公司背书转让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而消灭。在案涉汇票到期日2022年5月21日之前,该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某置业公司及其实控人已有多起涉诉案件,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故虽然某机械租赁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后逾期未提示付款,但在承兑人已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某机械租赁公司仍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某交工公司履行租赁费支付义务。遂判决:某交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机械租赁公司租金5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一审宣判后,某交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国有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租赁款支付方式,并约定在商票出现坏账情况下作为大型企业的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法律责任与后果均由作为小微企业的出租方自担,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出租方的法定权利,减少了承租方的合同义务,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转嫁经营风险的情形,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既享有票据权利,也享有原因债权。持票人虽然在商票到期日后逾期未提示付款,但经查明在此之前承兑人已实际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即便到期后提示付款也无法获得兑付,故其仍有权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前手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准确认定合同条款中不合理付款条件的效力,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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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吴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全链条惩处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上半年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吴某某经共谋,利用徐某时任某技术公司个护行业运营专家,具有审批店铺入驻等职务便利,为被告人谢某审批通过店铺或增加类目等事项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谢某所送贿赂款至少160万元。谢某通过店铺转让非法获利至少100万元。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某、谢某为审批通过国际家具店,给予时任某技术公司家具百货类目高级运营专员李某(已判刑)贿赂款共计6.5万元。吴某某通过谢某家具店铺转让非法获利10万余元,谢某通过家具店铺转让非法获利约10万元。一审期间,被告人谢某退缴个人非法获利1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利用徐某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某某、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业务模式、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部分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利用工作职权进行“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甚至催生了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之间进行“牵线搭桥”的“掮客”“代理人”等角色。本案中对受贿人徐某、行贿人谢某及“中间人”吴某某“一网打尽”,均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体现了全链条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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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明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边界,促推民企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
A公司系某社交分享平台的经营者,产生和积累了大量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B公司、C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某平台种草笔记一键生成服务,并使用“帮你生成符合某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等宣传语。D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AI写作工具的下载服务。A公司认为,B公司、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D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D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著作权侵权主张依据不足。A公司基于真实可靠的某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注意义务的履行对其造成过重负担。经综合分析,B公司、C公司未尽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损害A公司的竞争利益、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长远利益。故依法判决B公司、C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D公司对侵权行为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司法应当坚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助力民营企业创新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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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梁某与某人工智能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以司法裁判为民企创新创造提供规则指引和制度预期
基本案情
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是某人工智能公司基于自研大语言模型,开发并运营上线的智能对话应用程序。2025年6月29日,梁某在该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通过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为某校区的不准确信息。梁某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信息不准确后,在对话中对人工智能进行了纠正和指责,生成式人工智能仍坚称该高校存在某校区,并生成了对该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梁某提供10万元赔偿,并建议梁某到法院起诉。2025年7月25日,梁某将某人工智能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不准确信息使其产生误导,对其造成损害,并承诺赔偿10万元,遂要求某人工智能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采取有效提示措施,使公众认知人工智能的功能局限。本案中,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对话中显著提示“本回答由AI生成仅供参考”,某人工智能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案涉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对梁某权益的损害,依法应认定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法院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权益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权衡民事权益保护与鼓励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基础上,以司法裁判为高科技民营企业的创新创造提供明确司法指引和规则预期,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等问题,既设立红线、底线,又激励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技术创新,实现民事权益保护与鼓励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之间的有效平衡,促推民营企业积极投身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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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A公司、C公司与B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明晰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规则,助力民企抵御“出海”风险
基本案情
A公司、C公司(以下统称投保人)系专门从事纺织品出口的关联企业,与B保险公司就向非洲市场出口货物时提供给买家低价发票而进行全额投保事宜进行沟通。B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贸易模式后,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方案》,此后多年双方持续订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2017年,双方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续转保险单明细表》,约定要求适保业务真实合法有效;保险范围包括非信用证支付下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买方拖欠货款引起的直接损失。2017年至2018年期间,投保人先后向阿尔及利亚买家出口货物,B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了针对该特定买家的《信用限额审批单》,载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买卖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须符合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要求”。因阿尔及利亚买家拖欠货款,投保人针对该买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仲裁庭裁决确定销售货款债权,阿尔及利亚法院亦经投保人申请发出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但仍未收回货款。投保人申请保险理赔,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低开发票协助买方低值报关违反阿尔及利亚法律为由拒绝赔付。故投保人诉至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B保险公司不能在投保人已披露低开出口发票并循环保险后再据此主张相关业务不符合承保范围;虽承保人存在低开发票行为,但不宜仅据此认定整个贸易行为不合法。投保人与阿尔及利亚买家之间的销售货款债权已经仲裁机构及阿尔及利亚法院认可,应认定投保人的债权满足合法性要求,B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依据不足,遂判决B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浙江是外贸大省,出口交易活跃。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于推动民营企业稳健“出海”、保障“出海”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具备境外营商信息收集、分析的资源优势,出口商付费委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境外买家作资信调查,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分摊境外货款催收风险。本案中,在投保人事先披露低开发票贸易模式的情况下,B保险公司持续承保;且相应货款债权已经仲裁机构及阿尔及利亚法院认可,B保险公司再以出口业务不合法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有违诚信。法院最终支持了投保人的诉请,体现了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审理应秉持诚信和风险共担原则,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效能,助力民营企业提高“出海”风险抵御能力,为其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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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浙江某供应链公司与广东某供应链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商会”高效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大额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原告浙江某供应链公司与被告广东某供应链公司签订《保税仓储服务协议》《保税清关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进口仓储、清关等服务。为保证合同履行,原告浙江某供应链公司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被告广东某供应链公司支付保证金共计5059万元,后经双方协商部分保证金用于支付税金。双方终止合作后,原告浙江某供应链公司多次催讨剩余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广东某供应链公司返还保证金336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有强烈调解意愿,但因合作时间长达8年、账目往来复杂、保证金存在循环使用、部分电子数据缺失等因素,双方对保证金应返还的具体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调解结果
依托“法院+商会”涉企案件多元解纷机制,针对争议焦点,法官及时召开庭前会议,通过证据初步展示和法庭调查,固定了被告广东某供应链公司负有返还保证金义务这一核心无争议事实,并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于具体数额的核算。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商会调解员协同配合,引导原告浙江某供应链公司补充提供双方业务员之间的往来邮件等关键证据弥补数据缺失。首轮调解确定,被告广东某供应链公司愿意至少返还保证金1600万元,但双方仍有不小差距,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在此基础上,法官指导调解员进一步开展“背对背”调解:从查找证据的难度、耗时成本等角度入手继续做原告浙江某供应链公司的工作,从诉讼风险以及每调查一次增加一定返还金额的实际情况出发做被告广东某供应链公司的工作。经多轮耐心、专业的沟通与核算,最终成功弥合较大金额差距,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广东某供应链公司向原告浙江某供应链公司返还保证金2200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按期全额履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系拟上市大型企业,被告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均是民营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与商会调解员协同配合,分别发挥专业经验丰富和熟悉商业规则的优势,在调解进程中注重平衡双方利益,成功弥合较大金额差距达成一致意见并督促及时履行,既高效、低成本地维护了大型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因纠纷久拖不决影响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科技创新投入,最终实现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平等保护”和“互利共赢”。本案充分彰显司法在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是涉企案件多元解纷机制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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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梁某某与吴某某、万某某、某环境工程科技公司、某保洁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活封活扣+调解” 助力民企存续发展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2日,梁某某与吴某某、万某某、某环境工程科技公司、某保洁服务公司结算确认截至当日尚欠款605.6万元。后吴某某、万某某、某环境工程科技公司、某保洁服务公司仅偿还部分款项,经梁某某多次催讨,至2025年7月仍欠款470万元。梁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并申请对四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后,法院依法对某保洁服务公司基本账户予以冻结。
某保洁服务公司提出异议,称账户冻结导致其无法正常发放工资、支付供应商货款,企业已濒临停工,且后续有重大项目招投标,账户冻结将直接影响企业参与资格及正常运作;其认可债务真实性,愿以未来经营收入分期偿还,但需立即解除基本账户冻结以恢复经营。其余三被告均无有效资产可供执行,若强制处置将导致债务悬空,梁某某债权亦无法实现。
调解结果
法院秉持实质解纷理念,启动调解程序,采用“分阶段沟通+背靠背协调”模式推进纠纷化解:第一阶段单独听取某保洁服务公司经营困境陈述,核实企业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后续项目规划;第二阶段向梁某某充分释明执行风险,明确若坚持要求一次性清偿,某保洁服务公司大概率陷入破产,其债权将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企业持续经营才是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针对调解僵局,法院提出“解封保障+账户监管+分期还款”的三步走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梁某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某保洁服务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同时,某保洁服务公司将基本账户交由梁某某监管,账户内每笔支出需经梁某某审核确认系经营必需支出;任一被告逾期付款,梁某某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及逾期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生效后,某保洁服务公司按约偿还首期款项,法院已裁定解除账户冻结,企业经营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充分兼顾债权人和民营企业双方诉求,生动体现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立法精神。同时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依法稳慎开展诉讼保全工作的要求,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在确保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解除冻结+账户监管”的替代方案,既解决了企业经营的燃眉之急,又为债权实现提供了有效保障,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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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某集团等九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立审执破一体推进 高效救治困境民企
基本案情
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曾承载着打造“运动休闲产业复合综合体”的宏大愿景,旗下某滑翔伞基地于2008年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中国滑翔伞训练基地”称号,被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及“浙商回归”引进重大项目。近年来,因经营收入单一、盲目多元化扩张等原因,企业陷入超1.7亿元债务泥潭。因某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部分债权人依据“执转破”程序,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破产审查期间,法院发现企业涉及多起环境资源类案件,经综合研判后,在立案、审判环节引导涉诉当事人通过“立案、审理转破产”与执转破的深度衔接路径主张权利。2025年6月23日,法院分别裁定受理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2025年8月,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某集团等九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一是引入重整支持程序,实现“边清算、边招募、边谈判”。为最大限度保全企业运营价值,创新引入重整支持程序,采用“破产清算+重整支持”并行的模式推进破产进程。该机制的核心在于“边清算、边招募、边谈判”,将重整支持投资人遴选和重整计划制定等核心工作提前。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于《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中嵌入“存续式变价方案”,并制定《重整支持协议(草案)》及《重整投资人预遴选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2025年9月,系列方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二是贯彻生态优先理念,促进民营企业“绿色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聘用专门的巡查安保人员,专职负责巡查山林绿色资源和维护山林环境卫生。创新引入生态绿色评估方法,将经济作物、集体流转土地林地权益等绿色资产价值充分体现在重整对价中。在投资人招募过程中,强化府院联动,创新引入资产绿色评估和投资人绿色准入机制,避免生态环境污染及退化风险。三是高效衔接与高比例清偿,激活民营企业发展新动能。2025年11月24日,重整支持投资人招募成功,11月26日,法院随即依法裁定将该案由破产清算转为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在重整支持阶段完成的全面资产核查、确定债权规模、招募重整支持投资人等工作成果均得以沿用,尤其在重整计划的表决上,通过将债权人及出资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延续到重整程序中,为高效通过重整计划奠定坚实基础。12月1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补充申报债权人表决,均以全票通过。12月16日,法院作出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通过“清算转重整”程序,长期闲置的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9块集体农用地有效盘活,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超60%,较模拟清算清偿率提升13个百分点。
典型意义
本案贯彻“立审执破一体推进”“生态优先理念”,创新运用“重整支持程序”为困境民营企业提供高效救治路径。一方面,通过“立审执破”一体化方式引导分散的诉讼纠纷并入破产程序集中处理,从源头化解多起潜在的环境资源与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并将生态优先理念贯穿破产程序始终,推动民营企业向绿色、可持续经营模式转型。另一方面,以“破产清算+重整支持”并行的模式将投资人遴选、重整计划磋商等关键工作前置,既保留了清算程序及时处置资产的托底功能,又为重整成功赢得了宝贵时间和成功可能性,有效缩短重整周期,展现了司法挽救民营企业的效率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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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画像”有精度 助企纾困传温度
基本案情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项183751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即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画像”,发现曾办结过一起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该司员工)主动联系承办人告知款项缴纳时间,最终774774.5元全部履行到位。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到法院现场申报财产,告知法院其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解释由于B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还未收到上游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导致不能及时向A公司付款。同时,由于业务往来中的出行需要,被执行人希望法院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和暂不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承诺在宽限期内清偿债务。另承办人从申请人一方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前期合作和后期债务清偿过程中一直与申请人保持有效沟通。考虑到经济下行压力等客观因素,被执行人系杭州本辖区小微企业,“执行画像”反馈良好,也能积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本案经评议后决议对被执行人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最终,被执行人B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全额清偿债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中小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往往是由于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暂时缺失偿还能力,如若片面强调执行程序强制性和机械适用强制措施,难免会让本就举步维艰的中小微企业雪上加霜。本案在科学评估被执行人的履约能力和诚信状况后,暂缓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避免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秩序陷入混乱和被迫停滞。同时,通过发送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形成了执行威慑,最终督促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全额清偿,兼顾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本案执行体现了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托举”,彰显执行强度也传递司法温度。
原标题:《破解回款难、规范AI应用、抵御出海风险——纾困民企,法院这样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