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解读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主要内容
1月19日下午,民航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民航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了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主要内容。
民航局政法司司长杨颖:首先由我来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整体性介绍。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国家领空主权、保障民航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并见证了我国民航事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变化。
图:民航局政法司司长杨颖。中国民航报记者 张哈斯巴根 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行业规模、安全水平、服务品质等持续提升,低空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为更好适应我国民航业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民航局自2015年起着手开展民用航空法修订的研究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形成了民用航空法修订稿,并于2017年底报送国务院,2024年底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年来,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于2025年12月27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公布,标志着民用航空法全面修订工作完成,民用航空法治建设迈向了全新的历史阶段。
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总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安全与发展,立足国情与对接国际规则相结合,全面总结民用航空法实施三十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发展实践,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的充实完善,对更好发挥民航业的战略地位,保障民航高水平安全、促进民航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共16章262条,从飞行安全、适航管理、机场管理、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范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等全链条要求,明确民用航空器适航相关主体的资质要求和行政许可事项,夯实航空器安全基础;系统强化飞行安全、运行安全等领域的制度设计,明确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机场等运行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化完善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增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完善民航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安全背景审查等制度;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从严惩治危及航空安全以及“机闹”等扰乱运输安全秩序的行为,切实守护航空运行安全。
二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新业态的发展,简化通航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完善通航业务分类分级管理;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求,拓展低空应用服务领域。增加“发展促进”专章,明确产业扶持政策导向,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枢纽建设、航线网络优化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是加大旅客权益保护力度。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和服务单位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条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处置流程,妥善做好信息通报、食宿安排、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保障,着力提升旅客出行体验;统一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
四是完善依法监管手段。针对民用航空活动监管的短板弱项,鼓励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持续提高行业监管效能。针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问题,从严惩治危及航空安全、旅客权益的行为,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刚性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民航法规体系的迭代更新工作。民航法规体系由1部法律、12部行政法规和105部规章组成,随着民用航空法的修订完成,我们将做好法规体系中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推动不同层级制度文件与民用航空法密切衔接、协调统一,不断完善覆盖全面、衔接有序、执行有效的民航法规体系。
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王卫军:下面简要介绍民用航空法中关于运输和通航市场管理领域的修订情况。此次修订中,我们更加注重民航安全发展,更加注重改革成果转化,更加注重旅客权益保护,更加注重行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进行了系统修订:
图: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王卫军。中国民航报记者 张哈斯巴根 摄
第一,全面加强旅客权益保护。此次修订,首次在民用航空法中专设“旅客权益保护”章节,将以往分散的旅客权益保护规定系统化、法律化。从法律层面看,设立专章体现了对旅客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将旅客权益从单纯的合同权利提升为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从实践层面看,这一创新为旅客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取消等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第二,推进航空物流高质量发展。一是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了危险品相关运输资质管理要求,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二是支持航空货运单的电子化发展,明确电子运单的法律效力、使用规范、数据安全要求,助力航空物流智慧化发展。
第三,深化通用航空管理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一是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两证合一”,要求组织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主体确保作业安全,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运输的主体要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计划。三是根据业务类型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细化从事不同种类经营活动企业的准入标准、经营规范要求和法律责任,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实施备案管理,减少制度性成本。
第四,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监督。一是优化完善了准入门槛,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国籍、股东资信能力、实缴资本数额、高管人员资质等要求,为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制定了相关标准。二是强化了持续监督,从保障安全运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完善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下一步,我们将配套修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等规章,进一步规范民航运输和通航市场运行,助力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民航局适航司副司长陈晔:接下来,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民用航空法中适航管理部分相关内容。
图:民航局适航司副司长陈晔。中国民航报记者 张哈斯巴根 摄
适航管理作为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民航安全水平和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新的民用航空法对适航管理部分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在原有法律原则性规定基础上,构建了更为完善、精细且与国际接轨的适航管理体系。
首先,民用航空法第二章第三节明确了适航管理相关行政许可要求,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维修、使用等方面构建了全过程、全范围的适航管理框架。其中,新增了设计机构许可证书条款,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机构建立设计保证系统,强调其主体责任,以提高设计机构的能力和适航审定工作的效率。同时,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设计、生产机构自身作用,规定取得许可证书的设计机构可以根据批准权限为设计小改签发合格证明,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机构可为本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签发合格证明。此外,新的民用航空法将民用航空化学产品的设计、生产以及民用航空油料的供应、测试工作也纳入适航管理范围,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书。
民用航空法新增第十三章“发展促进”章节中,以法治保障民用航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明确国家对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从多个方面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绿色、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产品;将适航管理置于“发展促进”的宏观框架下,明确了其服务于产业升级的定位,提出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等制度安排。同时将“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写入民用航空法,为适航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改进提供了顶层法律授权。
此外,第十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大幅增加了相关条款,进一步保证适航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适航管理部分,构建了权责清晰、覆盖全过程、全方面的适航管理制度,引入了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和丰富监管工具,为航空安全构筑了更为坚固的法治防线。同时,平衡了安全监管与产业促进的关系,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特别是为国产大飞机和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谢谢!
民航局机场司副司长张严峰: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民用航空法中机场领域的核心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围绕“强化安全底线、突出分类管理、明晰权责关系、赋能行业发展”四大核心思路,瞄准国家战略部署,紧盯行业发展新形势,回应社会公众新期盼,对民用机场的法律定位、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性优化。主要有五大亮点。
图:民航局机场司副司长张严峰。中国民航报记者 张哈斯巴根 摄
第一,进一步优化章节体例,实现精准分类规制。本次修订,民用机场这一章通过设立“一般规定”“运输机场”“通用机场”三节,形成“共性规范+专项要求”的体系化结构。这种分类规制模式,让运输机场的高频高效运营与通用机场的灵活发展各有遵循,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不同类型机场发展更具适配性。
第二,进一步明确公益属性,强化制度保障支撑。本次修订,明确将“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正式写入法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机场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一调整,将原来行政法规的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强化了机场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同时,也为政府对民用机场实施统筹规划、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更好的保障公众便捷出行。
第三,进一步健全责任体系,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一是将“机场管理机构”调整为“机场运营人”,明确机场运营人核心义务,要求按规定设置必要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营安全,解决原有责任边界模糊问题。二是优化许可管理制度,将原来的“机场使用许可证”调整为 “机场运营许可证”,管理重心从原来的“使用准入”转向“持续满足运营需求”,要求机场运营人持续保持合规能力;三是完善安全防控机制,细化机场净空保护与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并详细列举影响飞行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新增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健全障碍物体清除机制,区分机场项目建设公告前、后障碍物体的不同处理方式,明确补偿和清除事宜,既保障飞行安全,又保护合法权益。
第四,进一步赋能通用机场,激发低空经济活力。民用航空法为通用机场设立专节,明确国家统筹运输机场与通用机场协调发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并因地制宜推进建设,强化地方规划建设责任;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必须要取得运营许可证后方可对外开放运营,对其他通用机场仅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机场运营人等各方职责,形成了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通过法律形式固化各方责任,既强化了机场运营人的主体责任,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保障义务,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格局,为机场建设运营提供稳定的发展预期。
原标题:《民航局解读新修订民用航空法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