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6-01-15 15:51
河南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5)豫1502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段贵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奇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请求浉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石家奇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对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位置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悬赏;向法院提供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或部分得以执行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本院经查审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身份信息:

石家奇,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住罗山县周党镇东峰村上埂组,身份证号:4130281970XXXX4619

二、悬赏条件及悬赏金额:

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人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从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三、悬赏有效期限:

公告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1月14日到2027年1月13日止),悬赏有效期限内,一旦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执行到位,本执行悬赏即告终结。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信息,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有关单位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员工,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

5.依照诚实守信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 系 人:高星

联系电话18637606352

特此公告!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张家宝

值班编委:张倩茹 李诗露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