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假如文物会说话……

2026-01-14 15:46
四川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文物保护关乎历史传承与文化延续,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用一个案例

走进今天的公职律师说法……

【基本案情】2024年初,李某发现自家院落下雨时有几处渗水较快,猜测此处应有古墓,便将此事告知好友马某。李某与马某遂对自家院子进行挖掘,盗挖瓷瓶、瓷碗、玻璃珠串等物。经某博物院鉴定,李某家院内被盗掘古墓为辽代贵族墓葬。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李某、马某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故意挖掘古墓葬,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造成严重破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我”是文物

如三星堆的青铜神树

仰韶文化里的花瓣纹彩陶盆

“我”会告诉大家……

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文物的范围

01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02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03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04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

05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06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文物的分类

种类

文物存在形态

文物价值

不可移动

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可移动

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珍贵文物

(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一般文物

关于“我”,或许

你有这些疑问……

有数据表明,近五年来,与“我”有关的犯罪案件排名第一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让“我”想起深受大家喜爱的《老九门》《盗墓笔记》《鬼吹灯》等人气小说及影视作品,甚至网络短视频中也有涉及盗墓、古墓探险等内容。大家都喜欢“我”,同样也在伤害“我”,下面“我”将用“法言法语”快问快答,一起来看看吧。

Q

盗掘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法吗?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保护对象包括未公布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不以是否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为限。该罪名以实施盗掘行为并损害遗址或墓葬价值的,即认定为犯罪既遂。

特别提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即使盗掘自家责任田、责任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也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典型案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113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李某、魏某、梁某、韩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Q

倒卖文物,犯法吗?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倒卖”行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

哪些行为属于“倒卖”?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的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目的的收藏或赠与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注意的是,倒卖行为中的“出售”要求只要行为人出售的文物系国家禁止经营的,即构成此罪,而对收购、运输和储存行为来说,只有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实施收购、运输和储存文物行为,才成立本罪中认定的“倒卖行为”。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规定禁止买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并明确非国有馆藏文物的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严格约束,体现了对文物“禁止私自买卖,严控合法流转”的原则。虽然国家鼓励民间合法收藏,但收藏之前请务必核实来源合法,留存合法持有文物的凭证,避免踏入“犯罪”深渊。

典型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张某倒卖文物案)

涉及文物的犯罪

行为和罪名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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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提示:

收藏有底线 来源要合法

证据需留存 交易守规则

藏宝有风险 违法必追究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化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文物受国家保护。本法所称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遗存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考古发掘的文物和考古发掘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销售单位购买;

(三)通过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禁止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三)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文物;

(五)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处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并将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在本单位网站及所在地主要报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编辑:税玥

一审一校:姚维 罗杰

二审二校:张因

三审三校:翁水平 高宾 李中波

来源:政策法规科(案例分析由公职律师姚维提供)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假如文物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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