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者监护与遗产管理困局如何破?学者:完善监督,细化规则
近期,多起涉及独居者的权益纠纷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成年意定监护、遗产管理等法律制度在落地实践中面临的认知、监督与配套难题。
在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如何让法律设计的“善意”真正转化为特殊群体的“安全感”,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1月7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联合法律、医疗、养老、金融等领域百余家专业机构,共同发起“乐龄安心守护计划”公益行动。多位法学专家与实务人士在研讨环节指出,破解独居者监护等困局需从完善监督、细化规则、提升认知等多方面协同推进。
意定监护、遗产管理等法律概念公众知晓度仍偏低
独居者权益纠纷揭示了我国在监护与遗产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空白,这一困局指向了两个关键法律角色:意定监护人与遗产管理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提前协商确定意定监护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的妥善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这两项制度的落地却面临多重阻碍。比如,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意定监护、遗产管理等法律概念陌生而复杂。如何设立意定监护、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履职流程,这些专业门槛也让许多人陷入“想规划却无门”的困境。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教授指出,尽管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早在2012年就已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规定,《民法典》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但多年来公众知晓度依然偏低。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项目办主任陈凯表示,中华遗嘱库在面向社区居民的调查统计中发现,超过90%的人会表示提前订立遗嘱和指定监护人很重要,但付诸行动时普遍具有拖延和侥幸心理,主动采取规划行动的比例不足3%。
“权力过大”与“监督不足”: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前,意定监护与遗产管理制度面临的核心矛盾之一,是“权力过大”与“监督不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首先肯定意定监护是一项重要制度,尤其适用于老龄化与独居人群,但也指出其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模糊与困难。
他认为,监护人与遗产管理人的权力边界若不够清晰,且缺乏有效监督,极易引发道德风险。比如,实践中,当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常因法律授权不够明确而过于谨慎,甚至不敢动用遗产支付墓地等本应由遗产承担的必要费用,这背离了制度初衷。
因此,除了建立制度,还需配套监督机制,确保管理人尽责履职。赵廉慧坦言,当前许多制度如信托、遗嘱执行人等虽已存在,但社会认知与运用不足,需要多方共同推广、细化规则。
这一观点与北京通州区区长助理、政府特聘专家林巍的观察相印证。他认为,现有意定监护制度虽好,但正因监护人权力集中,许多人望而却步。
为此,他提出了“人身权与财产权分离管理”的解决方案:由监护人负责生活照料与医疗决策,而将财产管理职能委托给专业的信托公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引入律师等第三方作为监督方,形成制衡。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透明与可信。陈凯认为,信息不透明、过程难监督是公众对意定监护等制度心存顾虑的重要原因。
为此,中华遗嘱库正利用技术手段尝试破题。“我们通过区块链技术对当事人委托的意定监护、遗嘱等事项进行不可篡改的登记,并监督受托机构进行必要公示,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建立可追溯的信任机制,以防范道德风险。”陈凯说。
破解困局:推动社会观念与行动转型,还需多方形成合力
不过,要根本性破解独居者权益保障困局,还必须推动社会观念与行动从“事后补救”向“事前规划”转型。此外,还需要多方形成合力:政府层面需加快完善配套细则,明确意定监护机构的准入标准、建立刚性的监护监督机制、统一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流程,为制度运行提供清晰轨道。社会层面需持续进行普法宣传,打破“谈身后事不吉利”的传统观念束缚。
在民间层面,前述“乐龄安心守护计划”公益行动旨在聚焦老年人和特殊人群的核心需求,提供“意定监护+遗产管理+权益保障”一站式服务,通过公益宣讲、法律与规划咨询、方案框架设计指导等形式,帮助公众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前规划身后事。
据介绍,该计划采用社区落地模式,将服务站点设在街道社区和养老院等基层阵地,通过线下公益讲座、沙龙、一对一咨询等形式,直接触达目标群体。
“‘乐龄安心守护计划’正是针对制度落地痛点的社会化解决方案。”杨立新表示,它通过公益普法提升公众认知,搭建跨领域协作平台,有效推动了民法典相关制度的普及与落地,让法律的善意真正惠及有需要的群体。
赵廉慧强调,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监护监督人与公权力的介入,该公益行动在国家战略与基层需求之间发挥了“粘合剂”与“助推器”的独特作用,填补了政府基础保障之外的空白,其探索的实践经验可为国家完善照护体系提供可复制的范本。
在遗产处理方面,杨立新还主张应借鉴国外立法,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尽量让遗产在亲属间流转,而非轻易收归国家。”他强调,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优先将遗产用于逝者自身的后事支出,如墓地购置、追思会等,而非直接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