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丨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检察官、法官为您支招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这里是四川省妇联联合
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
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三十期
本期内容
■ 我国目前有哪些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
■ 我国家暴的救济机构有哪些
■ 紧急庇护的有关规定
■ 检察院、法院反家暴的做法
■ 人身保护令怎样保护受害人
■ 对施暴者的惩戒措施
■ 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 赵春梅(图左),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主要从事家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先进工作者。
◇ 主持人胡旭容(图右),四川省妇联权益部干部(挂职),乐山市残联维权科科长,乐山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
本期内容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由四川省妇联、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妇儿工委办、省司法厅联合推出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我是主持人胡旭容,省妇联权益部干部(挂职)。



本期节目我们有幸邀请到了两位嘉宾,他们是孙咪咪检察官和赵春梅法官。孙检察官是省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女子公诉办案组成员,主要从事命案死刑二审案件的办理和检察机关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孙检察官,欢迎您!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赵法官是简阳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主要从事家事案件和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审理,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先进工作者。欢迎您,赵法官!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好!


人们常说“打是亲,骂是爱”,然而这种以爱为名义实施的家庭暴力却给被施暴者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我们首先请孙检察官为大家讲讲究竟什么是家庭暴力?达到刑事犯罪的家暴案件有哪些特点呢?
好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达到刑事犯罪的家暴案件特点
01
农村地区是家暴犯罪的重灾区
部分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仍然广泛存在,施暴者和受暴者法治意识薄弱,故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案件常见多发。
02
罪名集中,恶性案件数量大
主要是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益的犯罪,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
03
男性犯罪为主,存在受家暴女性“恶逆变”犯罪现象
家庭暴力主要是夫妻之间男性对女性的施暴问题。也存在女性因遭受家暴而实施犯罪的“恶逆变”现象。(“恶逆变”犯罪,是指受家暴女性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进而对施暴者或者施暴者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暴力性犯罪。)
04
多为矛盾、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
主要就是因家庭、婚恋纠纷引发一时冲动、情绪失控而实施犯罪的激情犯罪案件。
05
刑罚轻缓化明显
家暴案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当事人关系密切,较容易达成谅解协议,且被告人犯罪后易于选择投案自首。诉讼中,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以婚姻家庭纠纷、婚恋纠纷认定案发起因,充分考量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等从轻情节,通常作出轻缓的处置。

好的,谢谢孙检察官。从孙检察官的解答中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再是单纯的家事、小事,而是一个严重危害婚姻家庭关系、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问题。那么,请赵法官为我们讲讲,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有哪些呢?
好的。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此外,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刑法》等也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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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好的,谢谢赵法官。《反家庭暴力法》的颁行为依法预防、惩治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也明确了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等的职责。以前,我们常常说有困难找警察,家庭暴力是不是只有警察能管呢?我国家暴的救济机构又有哪些?
家暴并不是只有警察能管。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四川省建立了多部门合作反家暴联动机制,近20个职能部门是成员单位,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妇联等都是家暴救济机构。

刚才说到检察机关也是家庭暴力的救济机构,那请孙检察官为我们谈谈检察机关针对反家庭暴力的做法。
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上主要做了以下5个方面工作:

01
组建起多支妇女权益保护团队
主要有三种构建方式:一是设立妇女维权领导小组、妇委会等领导团队。二是成立妇女维权团体、组建专门办案团队。三是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
02
设立反家暴联动合作机制
多地检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制发反家暴相关规范性文件、达成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动开展反家暴工作的具体方式进行探索。
03
检察机关内外联动,借由个案开展救助
检察机关注重对家暴案件被害人及家属的救助帮扶,并形成内、外联动两种模式。例如:德阳市刘某故意杀人案,刘某不堪忍受常年家暴,在一次遭受家暴过程中将丈夫杀害。德阳市检察院多个内设部门形成部门联动,定期到刘某家中走访、谈心,帮助其子女找到工作,启动刑事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
04
全面铺开法治宣讲工作
检察机关主要是利用三八妇女节、国际反家暴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法治宣讲。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后,四川省检察院与省妇联共同开展“巾帼维权大讲堂”活动,女子公诉办案组成员走进社区、学校宣讲《反家庭暴力法》;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连续两年在3月份共同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妇女权益保护宣传周”活动。
05
立足本职,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以及作为不当都有权监督,在涉家暴案件处置中,发出检察建议书也是重要手段。例如达州大竹养母故意伤害养女一案,检察院起诉后发现养母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遂以检察建议书形式督促当地乡政府及街道社区代为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民事诉讼,保护养女合法权益。

谢谢。刚刚您也提到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采取内外联动方式,借由个案开展救助。那么在紧急庇护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挨打之后无处可去,困在家中随时有再次挨打的风险,反家暴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临时的生活帮助。

也就是说,在遭受家暴之后,我们可以离开施暴者到临时庇护所暂时生活,由政府将我们保护起来。
随着制度的日益完善,临时庇护所还将会为遭受家暴的人提供医疗、法律、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受害人渡过难关,与家庭暴力作斗争。


好的,刚才孙检察官讲了反家暴检察院的一些做法,那下面我们有请赵法官为我们讲讲法院在反家暴中发挥怎样的职能作用呢?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如在离婚案件中,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调解或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关系案件中,作为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的因素。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谢谢赵法官。刚刚我们听到您说到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是怎样来保护受害人的呢?
好的,这里我为大家讲讲人身保护令的相关知识。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4.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二)申请应当具备的材料
1.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拍摄伤情照片、医院治疗病例资料、验伤,伤情鉴定、报警记录。
(三)人身保护令具体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四)保护令出具的程序
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驳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主要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机关核实情况,采取家事调查、听证等方式。
存在异议,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护令执行);
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失效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要向这些协助执行机构送达)
(五)人身保护令的效果
从我院审理的人身保护令案件和回访情况来看,部分当事人认为人身保护令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达到保护效果,且夫妻感情也有所修复。举个我们曾经办理的案件,大家会更清楚。
简阳法院受理卓某申请后,根据卓某提交治安调解协议书、住院资料、检查报告等(病案首页、病历续页、入院证、入院记录、医院检查报告单、彩超检查报告单、CT影像诊断报告、体温表、医嘱单等)证据,认定申请人卓某遭受被申请人魏某家庭暴力,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依法裁定禁止魏某对卓某实施威胁、殴打等行为。


好的。人身保护令起到了保护作用,但家庭暴力仍然给被施暴者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请问赵法官,对施暴者有哪些惩戒措施呢?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据调查,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的女性占一定比例。那么,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当事人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理性维权?
对家暴应当有“零容忍”的态度,第一次家庭暴力时要勇敢地说“不”,否则就会出现第二次、第三次。


▲ 第一受侵害一方应保持冷静,避免用语言或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矛盾升级。同时,把门窗打开,大声呼救,让邻居、物管、社区知晓,震慑施暴者。实在无法应对,选择逃离加害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
▲ 第二拨打12338妇联维权服务热线求助。
▲ 第三向妇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求助,村(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站会提供帮助。
▲ 第四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 第五去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者去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 第六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心理)咨询等都是可行的方法。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大的难题往往是难于取证,下面请孙检察官为我们介绍一下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留存证据要及时,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因为相关的证据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往往不再存在,也无法提取。因此,在遭受家暴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将能够证明自己遭受家暴的证据尽可能多地收集、固定下来。

总结一下
我们应当留存的证据有这样五类:

“打老婆”“打孩子”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希望我们每一个人不做“沉默的羔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希望我们每一个家庭都幸福、平安、和睦!
来源丨四川幸福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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