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意外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义务帮工本是无偿善举,但若帮工人因帮工受损,责任该由谁担、如何划分?近期,惠民县人民法院胡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义务帮工人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被告张某与王某为同村村民。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两家电表在同一表箱。2024年7月份,被告张某家中电路起火线路被烧毁,因为原告李某平时售卖五金电器,对电路略懂,张某便委托李某对其家中的电路进行维修。
维修当天中午,张某在家中饮用白酒约有4两,后李某来到张某家中修电。李某将张某与王某两家共用电表箱的总闸拉下后,安排张某守住电闸,不要让人合闸。
电表箱至张某家共有三道电闸,一个总闸、一个分闸以及张某家中一个“刀闸”。因当时是夏天,温度较高,是空调用电高峰期。在修电的过程中,邻居王某出门将总闸合上,导致李某因触电从梯子上跌落下来而受伤,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李某出院后,诉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共同承担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在帮工过程中因触电造成人身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如何划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饮酒后意识不清,在看守表箱的过程中未能阻止王某前去合闸,没有起到对李某的安全保障作用,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虽为义务帮工,但其在维修过程中仅将电表箱的总闸拉下,未将张某家中的“刀闸”拉下,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另外李某无电力维修资质,并且在维修的过程中未采用使用绝缘胶皮手套等安全防护措施,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被告王某作为总闸的共同使用者,在明知电闸落下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确认措施便合闸,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及事故发生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张某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按2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法律尊重并保护义务帮工这一善良风俗,但 “无偿帮工” 不意味着 “责任豁免”。从法律规定来看,负有保障帮工人安全义务的被帮工人及介入后造成帮工人受伤的第三人共同导致义务帮工人受伤的,帮工人、被帮工人、第三人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帮工人的损失划分责任。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本案亦是一次警示。在实际帮工过程中,帮工人需量力而行,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切勿承接危险作业;帮工时应遵守安全规范,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注重自身安全,避免因 “无偿” 而忽视风险。被帮工人在接受他人无偿帮工时,应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明确告知风险,并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切勿在自身状态不适(如饮酒、疲劳)时委托他人从事危险作业,避免因疏忽引发事故。同时邻里之间应相互体谅、谨慎行事,在涉及他人生产生活安全的场景下(如电路维修、施工改造等),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动询问情况、规避风险,避免因过失侵害他人权益。
无论是作为帮工人、被帮工人还是相邻方,在涉及他人安全的事务上,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将谨慎注意置于便利之前。唯有如此,善意的互助才能行稳致远,真正成为温暖而可靠的社会正能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人:王瑞寒
原标题:《义务帮工意外受伤,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