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打车误机、事故停运…网约车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拿起手机输入目的地,一辆专门为你而来的网约车便如约而至,网约车基于其方便快捷的优势,逐渐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选择。但随着网约车的逐渐增加,相应的问题也纷至沓来。
案例回顾
1月2日晚,网友反映打车时遭遇驾驶员辱骂威胁。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与乘客联系,并调取涉事网约车营运过程视频。
经调查情况属实,涉事驾驶员李某(男,35岁)服务态度恶劣,并以关车门声音大为由与乘客发生争执并进行辱骂,乘客用手机摄像记录,驾驶员威胁乘客删除视频。目前,涉事驾驶员已被立案处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罚决定,各网约车平台已对其账号进行封禁,其他违法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涉事驾驶员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已被立案处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8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采取下线整改措施。
除了本案所揭示的情形,日常乘坐网约车出行中,还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类问题,其中相关责任该如何界定?
◆ 乘坐网约车遇事故,谁来担责
如果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有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乘客在乘坐网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运营网约车的运营方(即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网约车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运营方有权向该司机追偿。不过,如果网约车司机并非与网约车平台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仅与平台签订了协议,那么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网约车司机个人承担责任。
那么,乘客取消网约车订单后继续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平台能否免责呢?
不能。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主体,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乘客从起运地至目的地的全程出行安全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持续性和不可分割性,不因订单形式上的取消、变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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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打车后误机,平台及司机是否要担责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仅为乘客和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发生纠纷后,乘客若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是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非网约车平台。
对于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乘客误机损失,若司机存在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龟速行驶”等违约行为,造成乘客误机,则应当赔偿乘客的损失。
赔偿范围就是一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司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乘客的误机,乘客因此产生的改签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若乘客因误机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产生损失数百万元,这不属于直接损失,也是司机在接单时无法预见到的,因此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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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 网约车发生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若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进行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然而,并非所有车辆均能提出此类损失索赔,索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车辆必须具备合法的营运资质,例如已取得网约车、出租车或货运车辆的相关登记证照;其次,损失必须是合理的,即维修期间与实际停运天数应大致相匹配,并且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其具体数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范畴,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通常应由侵权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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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网约车的便捷性离不开法治的规范与保障,无论是乘客、司机还是平台,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知法懂法,乘车更安心;守法用法,旅途更顺心。
原标题:《普法宣传 | 打车误机、事故停运…网约车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