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周海洋:强奸案一审判无期,二审缘何发回?
周海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海洋的法治笔记”,原文标题为《周海洋||发回重审:一起强奸案的二审辩护》
发布时间:2026年1月3日
去年10月下旬,我曾在朋友圈发过这个强奸案发回重审的消息,后来有多位朋友私下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强奸案,是如何做到的?
这个强奸案二审辩护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与我办理其它二审案件没有区别。只是运气好,遇到了好沟通、有原则的承办人,其它案件可能就没这么幸运了。
现在写出来,也算是一个回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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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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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起诉书研究案卷材料,
形成独立的判断和辩护思路
二审案件,如果一审不是我做的,我多是先研究起诉书,归纳出若指控成立需具备哪些关键要素,然后带着问题去阅卷、梳理证据,形成独立的判断和辩护思路。
就该强奸案而言,根据起诉书归纳出四个关键问题:一是中间人(即同案犯)是什么样的人,其品行如何?二是中间人与被害人是怎样的关系,被害人为何与中间人发生性关系?三是被害人是被中间人是否以金钱、财物诱骗到被告人处,还是明知交易对价而自愿到被告人处?四是被告人是否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和细节?
带着问题去阅卷,会思路越来越析,逻辑越来越严密,并随着内容的丰富逐步检视自己的判断,完善自己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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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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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一审判决和辩护意见,
分析二者的争议与分歧,
发掘二审辩护的侧重点
一审辩护多强调细致、全面,二审辩护则多强调突出争议焦点和关键证据。故在独立判断的基础上,要研读一审判决和辩护意见,分析、研究二者的争议和分歧,发掘二审辩护的侧重点。
就该强奸案而言,一审判决和辩护意见的争议和分歧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取证是否合法,中间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应予以排除?二是相关录音是否有鉴定必要?三是中间人是否应出庭作证?四是被告人是否明知部分被害人是幼女?五是中间人和被告人是否以物质、金钱将被害人诱骗至被告人处?六是被告人是否与部分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强行与部分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一审判决没有采纳一审辩护意见:一是认定侦查人员对被害人、中间人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且侦查机关已对取证地点、取证过程等作出说明,对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作出合理解释。二是认定相关录音来源清晰,存储完整,且与被害人陈述等吻合,无鉴定必要。三是认定中间人在侦查期间作出的多次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没有必要出庭作证。四是判定被告人与中间人共谋,以物质、金钱将被害人诱骗至被告人处,被告人强行与部分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部分被害人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上述分歧和一审判决的认定,说明仅是讯问、询问的程序违法或者不规范,基本无法排除言词证据。面对这个现实,我决定二审突出实体,辅以关键、重大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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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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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电子证据,
补强实体辩护,
找寻程序辩护的关键点
电子证据几乎已经成为每个案件办理的核心和关键证据,深挖电子证据也成为刑事辩护的重中之重,我也因此实现了多个案件的有效辩护。
就该强奸案而言,根据一审判决和辩护意见的争议与分歧,我将手机电子数据的梳理作为工作重点,希望通过梳理聊天记录,厘清中间人、被害人、被告人之间关系和交往的详情,以及每个人行为逻辑、习惯和品行,从而明晰案件实体和相关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争议。
通过梳理,发现中间人和被告人的手机被扣押后,侦查人员没有依法保管、封存。特别是中间人手机,自被扣押后的三个月内被持续多次使用,包括发送案涉争议录音到传输文件助手,不能排除手机电子数据被篡改、被污染,相关电子数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通过梳理,发现相关的聊天记录不仅清晰的展现了中间人、被害人、被告人之间关系和交往的详情,而且清晰的展现了相关人员的行为逻辑、习惯和品行。它客观记录了被害人明知中间人介绍卖淫而愿意参与,甚至主动联系让中间人介绍卖淫的情况。其中一位被害人虽然年龄小,却是中间人的下线,对当地卖淫情况非常了解,不但参与介绍卖淫,而且明确对案涉行为的交易价格、提成等提出要求。
我将相关聊天记录截屏,分类做了六个PPT,准备二审开庭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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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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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实体、辅以关键程序问题,
坦诚沟通,全面展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多次和承办法官、检察官当面沟通,沟通主要围绕实体问题展开。第一次和承办法官沟通时,我先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详细说明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和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参照标准选择错误的理由。对此,承办法官进行了部分回应,并就案件的部分细节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追问。
在我表示感谢并准备离开时,承办法官突然问我:一审律师提出侦查人员讯问、询问程序违法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周律师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对承办法官如此直接的提出这个问题,我感觉挺意外的,好在此前我曾反复考虑过这个问题,所以虽感意外,但没有超纲。
所以我直接回答说:从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看,侦查人员确实存在程序违法或者说执法不规范,但实践中很难排除,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法院一般也会采纳,一审判决就是如此。当然,因讯问、询问程序违法或者说执法不规范,而当然认定笔录内容是假的也不客观。所以,我刚才说的都是实体问题,而且主要是微信、QQ、快手等的聊天记录内容,这些内容能够真实反映案件情况,证明在案言词证据存在虚假内容。基于这些聊天记录,我认为不排非也能查明真相,所以没有暂不提出排非。
看得出,我的上述回答,承办法官觉得挺意外、但也很认可。
后来的多次沟通中,在分别突出、强调案件不同实体细节、问题的同时,我逐步提出了电子证据的非法取证,和该非法取证导致的相关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直接影响实体认定的问题,以及聊天记录反映的其它问题。沟通中双方虽有分歧,但都很坦诚、客观。
和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也是如此,承办检察官还主动说虽然侦查机关二审又补充提供了取证合法性的情况说明,但他认为不够。
上述沟通,使我对承办法官、检察官对该案的态度有了比较明确的判断,于是我主动提出将根据电子数据整理出来的、准备二审庭审展示的六组PPT,提前提交给给他们,供他们内部汇报和讨论参考,看看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是否客观,是否有道理。
我的这一想法,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欢迎。再后来的结果,就是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载定发回重审。
编辑:张星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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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评论 | 周海洋:强奸案一审判无期,二审缘何发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