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岚|但开风气不为师:梁治平的四十年学术路

《壬寅答客问——为学四十年》,梁治平著,商务印书馆,2025年6月出版,307页,78.00元
《壬寅答客问——为学四十年》是梁治平先生对学界的观察记录,“通过讲述自己数十年的所学、所思、所为,它确实记录了一个经历过‘文革’、改革和此后变迁的学人走过的道路”(自序第iii页),它用一个亲历者和观察者的视角记叙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术的重大转折——从八九十年代的“学在民间”转向2000年以后的“学在官府”,也记录了作者恰逢其时四十年治学经历的心路历程——“我在这条路上就像一个独行的旅人,没有同众人一道,沿惯常的路线,跟随导览行走观光,而是为这里或那里不知名的风景所吸引,兴之所至,走上一条又一条僻静小路”(自序第iv页)。这无疑是梁先生自谦的话,因为那些兴之所至的僻静小路,都曾在开辟之时引领了很多后来学人的脚步,而我就是众多受惠的后学之一。

章静绘梁治平像
中华法制的文化阐释
与我同代的学人,无缘感受1990年代初《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辨》问世时在法学界引起的震撼,只是曾经听到前辈学人说起。但我还能清楚地记得1994至1997年在北大求学时,梁治平先生主持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和他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在理论法学独领风骚的盛况,那时我还是一个初入法学殿堂不知门径的懵懂学生,但在课堂上和同学们私下的讨论中,梁先生引领的法律文化研究是当时理论法学中的一股清流,也带来了对瞿同祖、费孝通、格尔兹、加达默尔这些在当时看来是全新的知识资源的阅读风潮。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成立于1995年初,一度就固定在北大法律学系开展活动,我的很多同学都曾经去观摩研讨。那之后不久,我记得我的师弟李红海教授(当时还在求学)正在精读《清代习惯法》,边白处写满了他饱含激情的批注和感想,让我感佩不已。那以后的十余年,梁先生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宪政译丛》是当时法学中风向性的学术研究,它们的主题和每部书的作者都成了学人们热议的对象。

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梁治平著《法辨:法律文化论集》
也许用“法律文化研究的开创者”这个标签来定义梁治平先生的研究是过于简单化的,他的研究一以贯之地坚持用哲学、人类学、史学等跨学科的视野来理解中国传统的法律与社会。梁先生倡导法律的文化阐释已经四十年了,这种方法强调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文本之外,要“着眼于文明类型和文化模式,注重法律安排后面的意义和根据”(65页),这些意义和根据包括立法者接受的哲学学理、精英阶层长期信奉的伦理信条(大传统)和社会大众通过习俗相沿形成的法律心理(小传统)。“正像文明有不同类型一样,不同文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法律的文化研究要做的,就是要透过文明类型、文化样式去探求法的精神,为法律现象提供一种文化的解释。”(64页)和我们惯常见到的法律史教科书用来自西方的部门法标准生硬地剪裁中国古代法所不同的是,他一直坚持中国法律传统的独特性:“每个文明都有自己的文化预设,它包含了这个文明的基本观念与想象。源自古代希腊、罗马的西方文明的文化预设促生了名为民法、私法的法律形态,中国古代文明,还有其他许多非西方文明,它们的文化预设促生了与之不同的法律形态。换句话说,中国古代法并不是不发达,相反,它已经非常成熟,只不过那是另一种形态的表达,我称之为‘礼法文化',用来与西方的私法文化相对照。”(63-64页)
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和《法辨》阐释中国大传统中的“礼法文化”之后,1996年出版的《清代习惯法:国家与社会》在当代法学中首创了对小传统、民间法和法律多元的研究。“我讲小传统,讲民间法,并没有假定它们是完美无缺的,也不是主张这些东西不能改变,而是要揭示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被长期忽略的一个事实,即我们实际上是生活在一个多种规范并存的世界里,我们必须承认并且尊重这个事实。”(73页)这一研究更为全面细致地揭示了传统中国法秩序的独特性,西方自罗马法时代就衍生了公法-私法的基本法律类型,这一类型背后的基础则是国家-社会的二元对立,所有这些都无法同传统中国的社会现实准确对应。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不同于西方的是,它“并不把以地缘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作为条件,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并且依赖血缘组织及其原则。这种亲缘的政治化和政治的亲缘化,造成一种家国不分、公私不立的社会形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页)。家-国-天下是古代中国政治社会的基本单位,它们由内而外,形成一个同心圆式的自生自足法秩序,在这个秩序中,“国家法不但不是全部社会秩序的基础,甚至也不包括当时和后来其他一些社会的法律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国家法所不及的不足的地方,生长出另一种秩序,另一种法律,这里可以概括地称之为‘民间法'”(《清代习惯法》,32页)。用西方法治中的公法-私法类型来生硬对照传统中国的国家法-民间法多元秩序,可能导致对很多中国问题的误解和歪曲。

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国家与社会》
近十年梁先生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有了更为深刻的转变,从中西传统的二元对立转向对中国法传统更温情的理解,他“开始从一个新的也是更具反省意味的立场上去理解和把握传统”(235页)。2013年出版的《礼教与法律》讨论了《大清新刑律》制定过程中产生的礼法之争,和过去一直相沿的进化论观点不同的是,《礼教与法律》对礼法之争有了更为深刻的历史维度的理解。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全面获胜,他们的国家主义和普遍主义进路彻底主导了此后百年的中国法治,他们“引进西方的法律与道德这一对范畴,套在中国的礼教和法律上面,把礼教变成道德,变成一个私领域的问题、一个教育上的问题,排除到政治和法律生活之外,其实是把礼教传统解构了”(242页),传统的教化之治、习俗权威被消解,导致的结果就是家族法、行业法、宗教法这些规范的全面退位,“彻底清除了个人与国家之间所有中间组织、制度和媒介,而将所有资源集中于国家手中”(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133页),将个人变成面对强大国家机器毫无屏障的原子化个体,个体的人格健康也没有任何良性的组织化引导。“相对于国家主义对传统道德秩序的毁坏,一百年来,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在道德秩序重建方面也一无建树。”(《礼教与法律》,139页)2020年出版的《为政:古代中国的致治理念》则试图对传统中国的法哲学做系统的梳理,讨论了五种基础性的古典观念——天下、为公、民本、家国、礼法——的渊源与流变,其中展示出对思想史问题的宏阔视野和阐幽发微的精纯功力。《为政》试图阐释这些古典观念在清末民初终结的原因,以及它们对今世中国的影响,以此为发端,梁先生努力在法哲学中返归传统进行意识形态的建构,重建中国法观念的自我认同。

梁治平著《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

梁治平著《为政:古代中国的致治理念》
另外,梁先生1991年译介的《法律与宗教》引发了对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热潮,1994年编著的《法律的文化解释》系统阐述了文化人类学、哲学阐释学等新方法,其中译介了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时至今日,“地方性知识不但依然是很多期刊文章和学生论文的关键词,而且出现在几乎所有研究议题上”(278页)。从当下法学体制内运作的惯常经验看,无论是法律文化、法律信仰、法律多元还是民间法,这些现在已经深嵌入法学讨论学术范式和日常话语的话题,每一个都可以开创一个学派,开创者就可能成为这个学派的宗师,集聚一批学人在自己的麾下。这些话题也可能成为核心期刊的固定栏目、国家社会基金重大课题的选题指南、获批设立国家级的研究基地,为开创者带来显赫的权位和巨大的物质利益。梁先生在倡导了这些研究并让很多后学受益受惠之后,却没有选择这些惯常的运作,而是继续探索新的研究领域。法律的文化阐释这种方法对后来学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现在我们讨论古代中国法制,不去还原当时社会精英的治理观念和大众的社会心理,都不可能真正理解当时的法律现象。同样,讨论现代中国法制,不去回溯传统遗留给今人的群体心理和文化残余,也不可能理解很多看似痼疾的法制问题。作为法理论和法律史的研究者,我们现在已经习于这样的方法并把它视为不言而喻的当然规范,而在四十年前,梁先生在知识大断裂后独辟蹊径、广博涉猎,通过古今、中西的纵横比较探索出这样的研究路径,在当时是振聋发聩和让人惊喜的。他那些开创性的著作,现在看来也仍然没有过时,其中洞悉的很多问题,有些还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还可能成为一些新的学派的根基。他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提出古代中国“富贵合一”的传统在法律上抑制商业的发展,在对法律多元的研究中发掘出古代中国民间宗教影响到了士大夫的日常行为规范,这些问题都极富洞见,但在法学界还罕有后继的研究。他非常谦逊地把自己定位为一个读书人,“一定要问我怎么看自己,我觉得我就是个读书人”(228页)。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但开风气不为师,作为一个在求学之初就从梁治平先生的学术中受益颇多的后学,我能看到的梁先生就是一个这样纯粹的学术人,一个四十年如一探研中华法脉的素心人。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
两个时代的学术底色
现在看来,很难想象四十年前这些学术的风向都是由当时基本是一个体制外学人的梁先生引领的。1980至1990年代中国文科学术的学在民间,“简单说就是学术发展是在‘体制'之外。这并不是说体制外学术的参与者没有体制背景,也不是说体制内没有‘学',而是说学术中最有活力和创造性的部分是在体制外,具有体制背景的学人中最活跃和最有创造力、影响力的那群人的活动领域也主要在体制外”(61页)。那时一个最坏的时代刚刚结束,在那个时代与梁先生同代的知识人“经历过一个渴望阅读但又无书可读的时代,那种经验真的是刻骨铭心”(229页),那时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恰当来临,“那时的社会充满朝气和热情”(35页),知识领域几乎是一片荒原,人们在这荒原上寻找春天萌芽的音讯,本真的才华和灵性一有绿意的萌动,就会得到久经饥渴的人们发自内心的欢呼与感动,而无需经过各种管理机构的检察员来丈量和盖上品质标准的许可章。
学在民间的时代也许是改开以来知识界的黄金时代,那时真正的思想凭藉的就是纸张油墨的原质传播,没有头衔、流量、视听装饰的加持,也没有丛生的山寨复制品扰乱人们的注意力。而在我们现在这个资讯高度发达、信息爆炸的时代,思想者发出的每一个声音,即便初出时让人印象深刻,没过几天就掉进了信息的洪流,观者还来不及消化回味,很快就被这洪流裹挟,身不由己地涌向另一个炫目惊心的新幻象。现在的时代是一个智识祛魅、赝品横行的黑铁时代,如果说在黄金时代,是金子就会发光,而在黑铁时代,真正原创的思想如果选择了众声热议的主题,一出世就掉进了一堆信息的洪流,倘或没有头衔、声望这些足够的外在包装,甚至都很难被读者找出来,也无法指望大浪淘沙冲刷出真金,因为沙可能太多太重,黄河的浪不够力量冲刷,真金就被永远地埋在了河床,直到黄河改道,被埋葬的声音永远湮灭无闻。在那个黄金时代脱颖而出的思想,具有的是天然质朴的真正智识的力量,读者能够清楚地判别哪些书和思想是好的,一些好的思想者,即便隐去了他们的名字,读者甚至都能识别出这是他的作品。而在黑铁时代,人们已经习于为作者的头衔和平台附加值喝彩,尽管很多他们的作品如果盖住了名字,根本就无法判别这为什么是大作。
《壬寅答客问》观察记录了这个黄金时代是怎样结束的:
2000年前后可能是个重要节点……一方面,国家大幅增加在高等教育和学术领域的投入,同时建立起一套新的资源分配机制,还有跟它相配合的考核制度,其中就包括规范化方面的要求,以便把学人有效地整合在“建制”里面,并让“建制”更深地嵌入“体制”。另一方面,不断发展的市场化为个人提供了趋于无限多的诱惑和选择,让学者们在以商品交易方式来满足自己物质欲望的同时,也感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力量合在一起,就造就和强化了学在官府的新秩序。这种转变的结果,就是体制外学术资源大量流失,民间学术的活动空间急剧收缩,那些曾经以自己的体制外身份为骄傲的学术召集人要继续保持影响力,也只能改变身份,进入体制去谋发展。(62页)
我也能清楚地记得,确实就在这个节点,以邓正来教授为代表的一些体制外学人选择了去高校,成了体制内的建制派学人。人们曾经期望他们的加入能够给体制内的学术评价带来一些新的风气,他们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个人的力量面对这些强大的建制是很微弱的。
就在这个节点,梁先生仍然选择在法学院以外坚持自己的学术志业,他主持了民间学术机构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身体力行去探索当代中国法治的转型。在洪范所的十五年,梁先生主持资助了很多青年学人的法治研究,主办了两百多场学术报告,主编了《洪范评论》和《中国法律发展报告》,这些工作都是他亲力亲为的,《洪范评论》从第四辑开始就由他一个人完成全部编辑工作。同公立研究机构的财力和体制支持相比,洪范所作为一个小规模的民间研究机构所能为的似乎有限,但梁先生非常认真地去做,他从一个纯粹的书斋人,转向去做这些他过去根本没有经验的复杂的实践工作,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支撑他的可能就是传统中国士人的“为公”信念。离开洪范所以后,他继续保持对书斋外法治进程的关注,参与了对野生动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法律实践,他的研究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被邀请以政府专家的身份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制定。
作为后学,我在两年以前还和梁先生不相识,只是梁先生著作的忠实读者,尝试用梁先生倡导的文化阐释和跨学科的方法做力所能及的研究。《壬寅答客问》中记录的学术转变和一个学人的心路历程,我有幸能从更为客观的远眺角度去观察。可能因为比较好的记忆力,我能共享这书中记录的很多事与人,看到这四十年学术转折中的巨大变化,也清醒地意识到这变化对后来学人的冲击和试炼。我没有把这部书视作一个学人的自传,而是一个坚持在建制外独立研究和实践的学人道路的写照,一个在巨大转型压力下独立治学的知识社会学样本。也许它是独特的和无法复制的,但它是真诚的和栩栩如生的。掩卷之余,我在想和我一样后来的学人,在当下学术建制密不透风、量化考核卷出升天的情境下,我们能否有梁治平先生那样的定力去抵御外在的诱惑,保守对学术志业的一片素心。作为一个法律史的学人,我们尤其需要这样的定力去重建对中华法脉的文化自信。愿我们自勉。也愿当下这个文质窳败的黑铁时代将尽,愿春的讯息再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