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读』案例(三·上)丨济源中院发布“提质增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

2025-12-31 16:30
河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与群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件,通过“月读案例”栏目常态化对外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正确价值导向,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妥善化解。

本期,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10起“提质增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破产等多个领域。张军院长强调,“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与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向前促进纠纷源头化解、向后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把定分落到实处,把止争做深、做实、做到人民心里去。”济源两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参与综治中心源头预防、联动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等方式,践行“如我在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以“提质增效、实质解纷”为引导,构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多元格局,更好回应涉诉企业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

目 录

一、某物业服务企业诉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综治中心”联动高效化解物业纠纷

二、刘某某诉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济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联动公安机关、代理律师,合力化解多重矛盾纠纷

三、王某等诉某景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庭+派出所+人民调解”联动化解文旅资源保护纠纷

四、姚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

——联动交警部门实地勘明真相,一案化解两起行民交织纠纷

五、洛阳某材料公司诉河北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微信建群,实质化解跨区域涉企工程尾款纠纷

六、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对接双方子女疏导,温情化解涉老再婚离婚纠纷

七、杨某诉李某、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明晰混合过错责任,安全事故纠纷当场履行

八、某玻璃制品企业诉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立足行业工艺特性,合理认定侵权损失

九、某药业公司诉某医药物流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

——明晰代理边界,引导审慎履约

十、某陶瓷公司破产和解案

——危困企业重生,债权清偿双赢

案例一

某物业服务企业诉郭某某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综治中心”

联动高效化解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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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某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小区业主郭某某支付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物业服务费2065元及违约金413元。郭某某辩称,其房屋为毛坯房未装修入住,且因返水出现污物、异味,物业公司服务及管理存在瑕疵,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委派示范区综治中心物业纠纷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针对房屋返水问题分析成因,积极协调物业公司处理,次日物业公司便为郭某某疏通管道并清理房间。考虑到郭某某未实际入住、返水未造成实质损失,调解员建议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和解:郭某某缴纳优惠后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免去违约金,双方现场签署调解协议,纠纷6天即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综治中心”深度融合化解基层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创新构建“前端研判预防、中端指导调解、末端简案速裁”三段联动机制,通过专业调解员常驻综治中心,实现纠纷就地接收、分流、化解。该模式既高效解决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又减少了诉讼增量,彰显了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成效,为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刘某某诉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

济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联动公安机关、代理律师,

合力化解多重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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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8日(农历大年三十),刘某某在某村王某1家中,向王某1索要其父亲王某2所欠交通事故赔偿款时发生口角,刘某某用胳膊推搡王某1致其摔倒左肩着地受伤。经鉴定,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行为构成殴打他人。2025年3月21日,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某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济源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刘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济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努力,推动当事人达成全面和解协议:刘某某不再要求王某2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同时赔偿王某1轻伤害损失2000元,王某1对刘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且不再提起任何诉讼。刘某某撤回上诉,案涉多重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揽子化解行政与民事多重矛盾的典型案例。法院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联动公安机关、代理律师形成化解合力,寻求争议解决最佳路径,最终促成多重纠纷一并妥善解决,既从根源上消除了当事人的隔阂与矛盾,又大幅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导向。

案例三

王某等诉某景区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庭+派出所+人民调解”

联动化解文旅资源保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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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4日,王某等三人在济源市某景区愚公故居附近砍伐树木时,因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慎将景区候车长廊砸毁。当地派出所接警后介入调查,并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对设施损毁程度、赔偿标准存在分歧,至7月初仍未达成一致。为打破僵局,派出所依据与人民法庭签订的《矛盾纠纷对接调处机制》,将案件移送人民法庭指导调解。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充分发挥联动调解优势,由承办法官委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牵头调处,并全程提供法律指导。调解员团队深入景区现场勘查损毁情况,采用“法理情融合”调解方式:一方面在法官指导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王某等三人释明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依据;另一方面从共同守护愚公故里文化旅游资源的公共利益角度耐心疏导,化解双方对立情绪。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王某等三人一次性赔偿景区损失2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在源头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基层协同治理、纠纷源头化解的典型案例。依托“法庭+派出所+人民调解”联动模式,通过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将调解工作前移至纠纷现场,实现矛盾纠纷早介入、早化解,既发挥了派出所前期处置优势、人民调解员接地气的沟通特长,又依托人民法庭的专业法律指导保障调解合法性,实现了“1+1+1>3”的化解成效。

案例四

姚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案

——联动交警部门实地勘明真相,

一案化解两起行民交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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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傍晚,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沿公共道路行驶时撞上路面堆放的树木,连人带车摔倒受伤。交警部门经调查复核,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承担同等责任。2025年2月,姚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以“事故属意外而非交通事故”为由提出异议,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引发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不局限于庭审证据材料,主动调取交警部门事故卷宗,联合交警部门直奔事故现场实地勘察、还原真相,并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事故卷宗逐一质证,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和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向各方充分释法明理。考虑到企业经营成本与姚某治疗需求,法官以劳动争议处理为切入点,反复协调双方利益诉求,提出兼顾各方权益的调解方案。经多轮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公司限期一次性支付姚某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撤回针对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两起交织纠纷一次性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联动化解行政与民事交织纠纷的典型案例。面对横跨行政、民事领域的复杂纠纷,办案法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实地勘察查清案件事实,依托联动机制凝聚化解合力,以释法明理消弭认知分歧,以利益平衡促成调解共识,既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又充分考量企业经营实际,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多轮诉讼的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五

洛阳某材料公司诉河北某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微信建群,实质化解

跨区域涉企工程尾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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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洛阳某材料公司承接河北某工程公司蓄水池防腐工程,工程完工后,因建设方未向河北某工程公司结算,且后者主张工程存在渗漏质量问题,始终未支付87万余元工程尾款。2025年9月,洛阳某材料公司因与河北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欠款。河北某工程公司以建设方未结算、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同时主张扣除30余万元费用,双方就合同效力、证据采信、质量争议及费用核算等问题争议激烈。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逐项梳理合同条款,针对核心争议点开展对账核实,通过面对面沟通释法与单独微信答疑相结合的方式,耐心化解双方对立情绪。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在微信群达成一致协议:河北某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洛阳某材料公司60万元。后续河北某工程公司按期完成转账,纠纷得以高效实质化解,双方均通过微信向承办法官致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化解跨区域涉企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涉企工程尾款纠纷直接影响企业资金周转与经营发展,本案中,审理法院聚焦双方核心诉求与争议症结,打破建设方未结算、质量争议等沟通壁垒,推动跨区域企业纠纷高效化解,既彰显了司法服务的温度与效率,又避免了企业陷入冗长诉讼程序,有效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有力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供 稿:济源中院 张浩朋

原标题:《『月读』案例(三·上)丨济源中院发布“提质增效、实质解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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