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分?监护人谁优先?无权代理一定无效吗?

2025-12-29 17:2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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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成年人的责任

从父母的天然监护

到代理权的微妙边界

今天

我们一起来了解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代理的三个常见问题

(图片源于网络)

1、如何判断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属于无、限制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主要依据年龄以及精神状态,具体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父母是未成年人唯一的监护人吗?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两者的监护人是一致的么?

答: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姐;(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是不一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一定无效吗?

答:不一定,该情形为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特别说明: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话,那么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编辑:陈霞

复审:聂超

审签:钟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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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周说法丨民事行为能力怎么分?监护人谁优先?无权代理一定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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