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善治:离婚后,继父应当向继女支付抚养费吗?

2025-12-29 18:59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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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欣出生于2010年5月,2011年,其母常某与王某某相识,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王某欣随常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常某与王某某婚后于2012年10月份生育婚女儿王某星。

2021年8月常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欣、王某星由常某抚养,王某某每月给付3000元作为两孩子的生活费,办理之日起每半年一付,剩余抚养费由女方全部承担,两孩子有较大的费用男女双方各自一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情况下男方可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王某某按时支付抚养费,2025年开始,王某某因病无法支付,王某欣、王某星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法官经过与双方沟通,发现双方矛盾焦点在于王某某应否继续支付继女王某欣抚养费。经过多次与王某欣、王某星法定监护人常某沟通,对王某某进行劝说,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星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王某某自愿承担,王某欣、王某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当通过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

然而,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血缘关系,二者之间并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而是因再婚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故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即,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出于对继子女生父母的感情,主动承担起对继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这种抚养义务更多是出于自愿性质,而非法定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通常依赖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感情和抚养关系,而不能简单地通过婚姻关系的存在来强加。离婚后,若继父母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法院一般会予以认可。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给付行为并非基于法定抚养义务,而是出于继父母的个人意愿和对继子女的责任感。

编辑:徐蕊 校对:冯倩倩 审核: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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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和合善治:离婚后,继父应当向继女支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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