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残 · 情暖人心】司法为民显温度 扶弱助残在行动--山丹法院为伤残当事人缓交诉讼费传递司法温情

2025-12-26 18:28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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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为因事故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办理了缓交一万余元诉讼费手续,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让司法关怀落到实处。

当事人吴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大腿骨折,至今未康复,无法正常劳动。家中两名子女分别就读小学和初中,家庭负担较重。此前,吴某已为治疗已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经济压力巨大。在与医院就诊疗损害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后,吴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万余元的诉讼费用使其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敏锐察觉到吴某面临的现实困难,主动向其说明可依法申请诉讼费缓交,并详细指导其代理人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经快速审核并报批,法院迅速作出准予吴某缓交全部案件受理费一万余元的决定,确保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审理中。

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是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山丹法院持续深化司法为民举措,聚焦残疾人、低保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不断完善诉讼费缓减免交机制,设立绿色服务通道,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支持,切实减轻群众诉讼负担,用行动诠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传递司法的温度与力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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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张文鑫 刘倩

原标题:《【司法助残 · 情暖人心】司法为民显温度 扶弱助残在行动--山丹法院为伤残当事人缓交诉讼费传递司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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