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暖流润社区 巡回审判护民权

2025-12-26 16:05
安徽

近日,为便利群众诉讼,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龙子湖区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李伟带领法院干警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街道解三社区村居微法庭,就申请宣告高某限制行为能力一案进行巡回审判,并作出判决,依法宣告高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解三社区作为高某的监护人。这场在群众“家门口”的审判,不仅解决了高某的监护难题,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案情回顾:特殊个体的监护困境

被申请人高某,现年55岁,离异,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故。其因“行为紊乱,夸大,疑人害己10余年”,多次送医治疗,目前仍住院治疗。高某辨识自身行为能力、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明显减弱,无法独立、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与财产,生活面临困难。其妹妹作为唯一的近亲属,表示其没有监护的条件及能力,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鉴于高某处于事实上的监护缺失状态,解三社区一直关注高某的生活情况,由社区代高某向精神病院支付生活费、生病产生的医药费及护理费。为了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财产不受侵害,解三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高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自愿承担起监护责任。

巡回审判:司法服务零距离

受理该案后,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高度重视。考虑到高某行动不便、案情涉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行职责等特殊性,立案庭负责人李伟决定亲自办理该案。为深入了解情况、方便当事人,李伟决定启动巡回审判程序,将法庭设在解三社区。

审判当日,法官、法院干警、申请人社区负责人、高某的代理人依次就座。庭审中,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社区提交的申请书、高某的病历材料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认真听取了社区负责人关于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具备的条件及高某代理人的意见,整个庭审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判决作出:监护责任有了着落

经审理,法院认为,申请人解三社区作为高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具备申请主体资格。高某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高某无配偶、父母、子女,其唯一近亲属妹妹明确表示没有监护的条件及能力,不能担任高某的监护人,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申请人解三社区作为高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自愿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利于维护高某的人身、财产权益及安排其后续治疗、生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被申请人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街道解三社区担任被申请人高某的监护人。至此,高某的监护问题得到法律层面的圆满解决。

从“坐堂审案”到“送法上门”,改变的不仅是距离,更是司法主动介入社会治理的深度与温度。此次巡回审判,不仅为高某未来的生活点亮了一盏灯,也让法治的阳光更加温暖地照进了社区的角落。龙子湖区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让司法为民的脚步,走得更深、更实、更暖!

原标题:《司法暖流润社区 巡回审判护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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