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客车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犯罪——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结辖区首例客车严重超速入刑案件

2025-12-24 17:44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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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辖区首例客车严重超速入刑案件,被告人杨某因从事旅客运输严格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杨某驾驶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拉载导游及游客共27人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出发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旅游。当车辆沿阿左旗境内G3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G307线1388公里加450米路段处时,因天气及路况不佳,杨某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95km/h,事发路段限速40km/h)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失控后驶下道路右侧路基并发生翻覆,造成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考虑杨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量刑。

法官提醒:不是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上行为均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针对辖区路况复杂、交通安全风险突出的实际,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精准打击涉交通领域犯罪。依法审结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案件392件392人,形成强力震慑。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恶性肇事、再次醉酒驾驶等行为依法严惩,对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依法从宽,确保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注重修复因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强化民生权益保障,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作为重中之重,最大限度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切实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

延伸审判职能,精心选取典型案件,常态化开展庭审旁听活动,近三年累计组织各界群众1500余人次旁听案件庭审50余场,有效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深入剖析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梳理分析,有针对性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4篇,推动补齐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下一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个案审判为基础、类案治理为关键、系统防控为目标,持续提升涉交通领域案件审判质效,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撰稿:魏巍

审核:赵瑞国

签发:赵艳红

执行立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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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提交材料.docx

执行案件信息采集表(被执行人为法人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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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信息采集表(申请执行人为法人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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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依法严惩客车严重超速危险驾驶犯罪——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结辖区首例客车严重超速入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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