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婚车服务违约引发连环纠纷 法院厘清责任彰显诚信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某摄影店经营者侯某某于2024年5月25日向被告高某(系婚车车队联系者)支付定金400元,约定由高某于2024年10月1日为新郎康某某安排八辆红色坦克300组成的婚车车队。婚礼前,侯某某将高某与新郎拉入微信群,双方沟通确认了车队到达的时间和地点。但2024年10月1日当天,新郎在微信群询问高某车队位置时未得到回复,高某最终未履行婚车服务义务。后侯某某多次要求高某退还定金无果,且因该违约行为,某摄影店被新郎康某某诉至其河南某县法院,被判返还康某某定金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现某摄影店将高某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要求双倍退还婚车定金800元,及其他各项损失7030元。
法院审理
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某摄影店与高某之间成立有偿委托合同,高某因过错未履行约定义务,导致某摄影店产生损失。结合案情实际,某摄影店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宁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九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酌定高某承担某摄影店实际损失(4000元)的30%即1200元;同时,根据定金罚则,支持某摄影店要求高某双倍退还婚车定金8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某摄影店主张的复印费、路费等各项损失,宁陵法院根据其提交的凭证酌定支持3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聚焦婚庆服务领域的违约纠纷,明确了委托合同关系中双方的诚信义务与过错责任分担原则。一方面,提醒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承诺,确保服务履约;另一方面,也引导当事人在交易中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以避免因第三方违约导致的连锁损失。通过本案裁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规范婚庆服务市场秩序、弘扬诚信经营理念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原标题:《以案说法 | 婚车服务违约引发连环纠纷 法院厘清责任彰显诚信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