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2025-12-23 17:14
甘肃

Q

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办理银行卡时收到银行关于不得出借银行卡的相关提醒,后仍然出借银行卡并帮助转款,是否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罪的“明知”?

A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掩隐罪中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或高度概然性的知道(即根据情况几乎可以确定是犯罪所得),不包括概率较低的可能知道及隐约意识到财物来路不明,更不能将一般性的提醒等同于“明知”,仅以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培训及收到相关提醒,就认定“明知”。明知是掩隐罪的主观要件,对于该主观要件事实,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这个法定证明标准,才能够认定明知,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判断,谨防推定明知、客观归罪。

答疑:省法院刑一庭

Q

收受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房产的受贿罪既、未遂如何认定?

A

在实践中,因房产价值较高,一些案件中出现了“贷款行贿”的现象。在认定受贿犯罪时,应当按照行受贿双方达成的合意,结合涉案房产的价值确定具体受贿数额。通常将受贿人实际取得涉案财物作为认定受贿既遂的重要标准,即使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只要有证据证实受贿人实际上对涉案房产实现了控制,即应认定为受贿既遂。受贿人收受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房产,抵押对应的未偿还贷款本金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认定未还贷款本金部分未遂,与认定收受房产既遂实质上并不矛盾,只是对房产价值做出的精细化认定。将尚未还清贷款本金部分认定为未遂,有利于追赃挽损工作的顺利进行。

答疑:省法院刑二庭

Q

被告人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

公职人员退休后已不再是原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的人民警察,也不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也不能被视为人民警察。已退休的人民警察不再享有执法的权力,行为人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其本人无法直接通过行使执法权力来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故被告人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冒充退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答疑:省法院刑三庭

原标题:《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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