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栈】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驾驶!
众所周知,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那若此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呢?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近日,彝良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要】
罗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与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十余天。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罗某驾驶证已被扣满十二分,处于被暂扣状态,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证作为行政许可内容之一,旨在认定驾驶人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驾驶人的驾驶证,是暂时中止驾驶行为的行政许可,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即无证驾驶的法定范畴。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举证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尽到了提示义务,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代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且理赔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终,本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而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法条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且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驾驶!
原标题:《【普法小栈】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