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卫共建,医患连心⑤ | 预付式消费引纠纷 法院判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导语
医疗服务的“民生温度”标注着群众的“幸福刻度”。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还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2024年5月,丰泽法院、丰泽卫健局、丰泽司法局、丰泽医保局、泉州市医调委、人保泉州分公司共同签署《医患纠纷诉调对接联动机制》,通过构建“互联会商、联合调研、普法宣传、示范裁判、多元解纷、保险参与、案例通报”等八大机制,实现了医患纠纷从“对抗”到“对话”的转变,为营造和谐医疗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丰泽法院联合丰泽卫健局,推出《法卫共建,医患连心》栏目,介绍医患纠纷诉调对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及调解、判决案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23年4月起,陈某在某美容店多次充值消费,累计金额达14.3万元。消费期间,陈某发现该门店存在违规行为:使用假冒医生资质操作医疗器械、以“脉轮”理论进行不当推拿致其颈椎病加重,甚至造成面部骨骼疼痛等身体损害。
且某美容店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办理注销手续。陈某多次要求经营者贾某退还剩余未消费金额10.8万元未果。后因某美容店注销,陈某将实际经营者贾某、收款方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
贾某辩称,双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部分项目明确约定“不退不换”,且陈某为享受优惠自愿充值,无权单方解除合同。某美容店虽然注销,但贾某已经门店转让给他人,陈某可继续消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美容店由贾某经营,2024年4月注销后,其擅自将门店转让第三方,但未告知消费者。陈某充值款项中,部分通过某公司收取,部分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公司。
法院认定,贾某注销门店且擅自转让债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退款金额按剩余服务次数比例退款。例如,脉轮项目充值8万元(8次),已用1次,退还7/8即7万元。 某公司作为收款方而非合同相对方,无需对退款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服务合同,贾某退还陈某剩余款项共计9.5万余元。
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常因“优惠折扣”冲动充值,但经营者擅自停业、转让或服务缩水等问题频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1.合同解除权
经营者单方终止服务或转让债务未经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2. 退款计算标准
预付金额应按剩余服务比例退还,经营者不得以“赠送项目”为由扣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消费者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
核实资质
选择医美等医疗服务时,务必确认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操作人员持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证书。
2
理性充值
避免大额预付消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退费条款。
3
留存证据
保留转账记录、服务单据,发现身体不适及时就医并固定证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东湖法庭 梁超毅
一审:梁超毅 洪志阳
二审:林劼
三审:周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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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卫共建,医患连心⑤ | 预付式消费引纠纷 法院判决保障消费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