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获刑6年!宿舍大火致13名学生死亡,一审宣判
2025年12月19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涉嫌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徐向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贾霞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宇系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以下简称砚山铺英才学校)实际控制人。2018年被告人徐向阳被李宇聘任为该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日常事务。被告人贾霞系该校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入住小学三年级305男生宿舍兼任宿管老师。
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该校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火灾发生约15分钟左右,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电话,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因火势猛烈,虽经全力营救,仍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3人)。
砚山铺英才学校长期违规办学,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场所不符合要求;事发时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无法发挥初期火灾扑救作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能及时报警,延误最佳逃生时机;学校日常管理不严格,未发现涉事学生携带打火机入校问题;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相关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事发时未有效组织305宿舍学生疏散逃生。
事发后,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与13名死亡小学生的近亲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每名遇难学生近亲属各项费用130万元。上述赔偿款已于2024年1月支付完毕。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明知砚山铺英才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采取措施整改,也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次火灾事故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1名重伤、3名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三名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李宇、徐向阳、贾霞违背职业要求,怠于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在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永归等人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此前报道
12月17日,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公布《河南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1·19”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村英才学校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40.5万元。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起火部位为学生宿舍305房间南侧学生床铺,起火原因系一名8岁小学生在宿舍内用打火机烧断自己被子上的线头时,引燃其相邻木床上放置的学生衣物,导致宿舍内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烧蔓延成灾。
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13名遇难人员均因吸入高温有毒烟气致死。
2024年1月19日20时29分,宿管员贾霞带领33名学生进入宿舍楼。20时54分,贾霞在家长微信群里发送学生已休息的信息。因部分学生有夜起上厕所习惯,21时54分,贾霞喊3名学生去走廊西侧公共卫生间上厕所,学生返回宿舍后贾霞上床入睡。
随后,又有其他学生自行出门上厕所,一名学生被扰醒后,在床上抠指头、捡笔芯、玩玩具。22时45分许,该学生发现自己被子上有根线头,就摸出枕头下的打火机去烧那根线头,引燃了相邻床铺上的袋子和里面的衣服。
该学生一看着火了,急于把火扑灭,但火越烧越大,急忙喊另一名学生,接着去喊在宿舍西门口睡着的贾霞,此时已有学生醒来逃生。贾霞醒来发现着火,站在自己床边呼喊学生起床逃生,随后退到门外继续呼喊,并让学生去叫教研主任韩青坡。随后,其他宿管员和教职工引导学生疏散。
23时19分,独树镇专职消防救援队1车、5人到达现场,侦查发现三层走廊充满浓烟、305房间已全面燃烧、火势突破南墙窗户,立即出水控火,并从三层走廊疏散出1人。
23时28分,凤瑞消防救援站到场,立即成立2个内攻组,冒着高温浓烟强攻进入起火房间灭火搜救,并控制火势向周边蔓延。23时38分,明火被扑灭。
2024年1月20日0时35分,救援行动结束。当晚,305房间13名学生遇难,1名宿管员、20名学生逃生,其中4名学生受伤;其余房间271名学生、18名教职工和宿管员疏散逃生。
调查报告称,英才学校建立了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与值班制度。学校规定学生不得携带火种、刀具、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园,在学生返校时检查携带物品(三年级返校生最近一次检查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
原标题:《班主任获刑6年!宿舍大火致13名学生死亡,一审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