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受让不良资产须谨慎,连环买卖税费承担引纠纷
近日,城区法庭审结七件因不良资产连环交易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系列案件,原告高某、樊某、李某等七人诉某银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及第三人深圳某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某丰公司”),因案件关联性强,承办法官庭审后召开案情分析会,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2021年9月,高某等七人分别与案外人某瑞公司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合同(房地产类)》,受让案涉房屋七套。该批房屋初始登记于房地产公司名下,此前伊旗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的多套房产以物抵债给某银行。某银行随后通过资产交易平台整体拍卖案涉房产,并与买受人深圳某丰公司签订《抵债资产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应缴纳、补缴的全部税金及费用由深圳某丰公司负担。同时深圳某丰公司与案外人某瑞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案涉房产在内的资产转让给某瑞公司,并约定所有应缴税费由某瑞公司承担。高某等七人与某瑞公司签订的《抵债资产转让合同》中,已明确载明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及相关风险,七原告自愿按拍卖现状受让标的,并承诺愿意承担转让标的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瑕疵义务及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与某瑞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税费由自身负担,但主张该约定不包含前手交易产生的税费。原告认为其与房地产公司、某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垫付的税金应依据不当得利由两被告返还,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系连环买卖中税费承担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法律事实,其立法目的在于调整财产变动中的利益失衡关系。
本案中,关于原告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税费问题,房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手续,伊旗人民法院已通过执行裁定书确定以物抵债实现抵押权。房地产公司仅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案涉房产过户登记所需税费应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提供担保,不应要求其因物权变更突破抵押物价值额外支付税金,故对原告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税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某银行承担税费问题,纳税义务主体虽由法律明确规定,但该义务可通过合同约定转移。某银行与深圳某丰公司已明确约定案涉房产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后续深圳某丰公司与某瑞公司、某瑞公司与原告的转让合同中,均延续了税费承担的约定。原告与某瑞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原告已明确知晓标的瑕疵及风险并自愿受让,故案涉房产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及相关风险,应按合同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原告要求某银行返还代垫税金的主张,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通过严谨的举证质证与法律适用,明确了不良资产连环交易中不当得利的认定标准,为同类纠纷的裁判提供了参考依据。同时,东胜区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醒:不良资产交易中利润与风险相伴相生,购买人务必审慎决策,仔细审核过户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遇纠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受让不良资产须谨慎,连环买卖税费承担引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