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禁猎区内持枪猎鸟?万宁法院:数罪并罚!

2025-12-19 17:20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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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万宁法院始终保持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近日,万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刑事案,被告人谢某因犯两罪被数罪并罚,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携带1支射钉枪和1个鸟类诱捕器,来到万宁市山根镇某村委会附近菠萝地的竹林内,开枪猎杀2只珠颈斑鸠,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处扣押射钉火药枪1支、火药9发、铁弹珠2包、鸟类诱捕器1个和珠颈斑鸠鸟尸2只。

经查,谢某未办理狩猎证和持枪证。2015年11月起,万宁市辖区已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经鉴定,谢某所持枪型物品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被猎杀的珠颈斑鸠,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综合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万宁市辖区多年来一直划定为禁猎区,境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猎捕、杀害、食用、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处。

野生动物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人类和谐共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对维系自然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广大群众需增强法律意识与生态保护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捕猎、食用、贩卖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维护生态安全与法律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案:符欣

编辑:符欣

审核:王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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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禁猎区内持枪猎鸟?万宁法院: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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