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超越合同“铁律”:看法官如何在“契约”与“困境”间寻找最优解
近日,漯河中院民四庭审理了一起因承租人单方“撤店”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没有僵化坚持“合同必须严守”,而是从实质公平出发,注入人文关怀,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初心与使命。
案情回顾:
当生活变故遇上合同铁律
2020年,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29年。2023年,承租人因家人罹患重病,家庭经济与个人精力均无法继续支撑其继续经营。起初双方意图通过转租方式妥善解决问题,因未找到次承租人租赁房屋,承租人最终于2024年9月在出租人在场的情况下搬离房屋。房屋由此空置。
2025年7月底,出租人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空置期一年的租金26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等。
释法答疑:
兼顾法理与情理的“破局”之道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抽丝剥茧,精准锚定争议焦点,直击案件核心症结,一一清晰回应,说理释法。
1、合同解除时间:以行为明确表态之日为准
承租人因家人重病导致无力经营,其解除合同并无主观恶意。前期转让无果后,又于2024年8月通过信息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9月初通过搬离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且出租人当时在场知晓,故案涉租赁合同已于2024年9月初因承租人单方解除而事实解除。
2、合理损失:违约须赔偿,但止损义务不可忘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守约方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已经撤店,但未履行止损义务,长期放任房屋空置长达一年有余,对于扩大损失部分应由其自担。法院结合本地商业用房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酌定承租人按四个月租金标准赔偿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
1.破解“合同僵局”:
对于因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陷入履行困境的长期合同(如租赁),虽违约方原则上无单方解除权,但若强制履行对双方均不利且浪费社会资源,司法实践中可依据事实行为认定合同解除,避免损失无限扩大。
2.贯彻“减损规则”: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一纸判决,解开的不仅是一份“合同僵局”,更是一个家庭的生活困境。案件虽“小”,却连民心、系冷暖。漯河中院始终坚持在法理情交融中寻求最优解,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案件,让司法可感,让正义可期!
供稿:民四庭 于凤鸣、李银萍
原标题:《【漯法说法】超越合同“铁律”:看法官如何在“契约”与“困境”间寻找最优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