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买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
对于出租车司机、货运师傅、网约车等
营运车辆的从业者来说
会带来车辆被迫停运,收入戛然而止
这笔无形的“停运损失”
究竟该由谁“买单”?
那么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侯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侯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将侯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的车辆系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李某提交的证据,法院酌定合理停运天数为13 天,停运损失共计1800余元。同时查明,案涉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明确约定,停运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侯某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侯某向李某支付停运损失 1800 余元。
法官说法
提问
什么是停运损失?
回答
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进而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
提问
如何证明停运损失?
回答
赔偿权利人须依法提交①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②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③停运时间证据;④有关事故责任情况等必要的证据。
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应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时间证明、提车单、营运收入流水等材料。赔偿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提车或与车辆维修机构恶意串通拖延修理期限的,不计入停运时间。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提问
停运损失由谁承担?
回答
一般来说,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在车辆存在保险情况下,因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而商业险是否理赔应以具体保险条款为准。
提问
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有什么区别?
回答
停运损失是营运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法定赔偿项目,而误工费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影响工作收入导致的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
Fa Tiao Lian Jie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素材:民事审判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损失“谁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