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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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616
■冠县法院: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2020年,孙某某自王某某处购买肥料,共欠王某某肥料款15000元,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孙某某在偿还10000元后,剩余5000元未再履行偿还义务。为此,王某某向冠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5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偿还王某某剩余肥料款5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孙某某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履行,王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冠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办案人员经线上、线下调查,亦未发现孙某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因孙某某住所地在贵州,进一步加剧了查人找物的难度。看似案件已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但办案人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发现案外人李某某于2017年与孙某某登记结婚,两人现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查询李某某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有足额存款,办案人员遂对李某某名下账户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对冻结结果依法进行了告知,依法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在李某某对法院冻结账户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冻结的李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中属于孙某某的部分进行了扣划,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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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从“挥拳相向”到“握手言和”——相邻商户纠纷“破冰”记
孙某与程某分别承租相邻门头房用于个体经营,双方因琐事摩擦不断,矛盾越积越深,最终挥拳相向。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二日,孙某则向博山法院起诉要求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在承办法官于莎莎的指导下,法官助理王琛首先调取了公安机关卷宗,仔细查看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力求还原事实全貌。在摸清来龙去脉的基础上,王琛把工作重点首先放在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和怨气,适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随着沟通的深入,双方的对抗情绪明显缓和。于是,王琛趁热打铁,就赔偿事宜再次组织协商,最终,程某认识到动手打人的错误,当场向孙某支付了医疗费赔偿款,孙某也表示谅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场纠纷,终于在法理、事理和情理的交融中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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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法院:“法院+综治中心+保险机构” 高效化解纠纷
为持续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涉保险纠纷高效、专业、源头化解,汶上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法院+综治中心+保险机构”一站式解纷平台,整合司法审判、综合治理与行业专业力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近日,一起涉及多方主体、案情复杂的高速公路连环追尾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在汶上县综治中心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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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法院: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当庭履约再续情缘
小额借款起纠纷,昔日好友闹隔阂。近日,昌乐法院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历经多轮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一起3600元借款纠纷,促成双方当庭和解履约,既解决了钱款争议,更修复了珍贵友情,让险些翻沉的“友谊小船”重新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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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617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抚养费判决过了两年申请执行时效,还能强制执行吗?
李某与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男孩小磊,后因双方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磊由李某直接抚养,王某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磊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李某带着小磊返回娘家生活、入学,期间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用。2025年初,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支付自2019年8月至今的抚养费及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立案后,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将王某传唤至执行局。王某到法院后,提出李某2025年申请执行抚养费已超出两年的执行时效,对于2023年之前的抚养费不应再支付。
面对王某提出的异议,执行法官详细向其解释了《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支付抚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并且请求支付抚养费不适用执行时效两年的规定,其在离婚后未主动支付抚养费,已经属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如不按照执行通知立即履行法律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王某交齐了多年来欠付的抚养费7万余元。李某见王某态度转变,当庭同意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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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董事、高管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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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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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例裁判要旨
原标题:《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