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车自己开的,不算酒驾? 酒后开“智驾”≠免责!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汽车的“智能驾驶”或“辅助驾驶”功能日益普及,为出行带来了便利,然而,技术的快速迭代也催生出新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在拓展人类能力的同时,能否减轻甚至转移人的法律责任?当酒精的麻痹遇上智能驾驶的“便利”,有人竟试图用技术为醉驾开脱。
案情回顾
浙江杭州一男子在酒后使用了一款所谓的“智驾神器”开车,自己则躺在副驾睡觉。车辆行驶了20分钟后在道路中央自行停下,阻拦后方车辆通行,很快被来往的路人发现并报警。后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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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开启“智驾”功能后,驾驶人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或酒驾醉驾?
我国现行法律对“驾驶”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人”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地位,而非具体操控方式。
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目前我国汽车智能驾驶共分为六个级别:
· L0为应急辅助
· L1为部分驾驶辅助
· L2为组合驾驶辅助
· L3为有条件自动驾驶,指的是在设计运行范围内(如高速公路),系统独立完成所有驾驶任务,但需驾驶人待命接管
· L4的名称是高度自动驾驶,指的是在限定场景(如封闭园区)内完全自主驾驶,无需人类干预
· 而L5才是完全自动驾驶,也就是说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完全代替人类驾驶。
目前我国市面上的智驾汽车,都属于L2级以下(组合驾驶辅助)
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智驾”并非“免责金牌”,但实践中仍有驾驶人琢磨“钻空子”的办法,比如寄希望于他人代劳开启功能,或是干脆彻底“甩锅”给系统——这些操作真的可行吗?一起来了解:
01
饮酒后找朋友帮忙开启“智驾”
若行为人是在驾驶人的授意或者默许下,帮助驾驶人启动驾驶辅助系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属于帮助驾驶行为。明知他人无机动车驾驶资格,或者具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仍然帮助他人启用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帮助他人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甲饮酒后坐在驾驶座位,指使朋友乙帮助其启动汽车驾驶辅助系统、设定回家路线,之后乙步行离开,由系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甲应作为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乙应为其帮助驾驶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法条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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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2
开启“智驾”后,不碰方向盘
启动驾驶辅助系统后,驾驶主体并未变更,驾驶人仍掌握车辆控制权,负有保持专注、观察道路交通环境、监管驾驶自动化系统,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不得将注意力偏离驾驶行为,转移至玩手机、睡觉等非驾驶相关的活动上。
若驾驶人在驾驶辅助功能激活期间未尽上述义务,存在“脱手脱眼”行为,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妨害安全驾驶,情节轻微的,依法追究行为人行政违法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罪,应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论是找人代开“智驾”的侥幸,还是脱离方向盘的松懈,都是对智驾功能边界和自身责任的误读。同时,智驾领域的法律责任并非只针对使用者,其生产、销售环节的相关主体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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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均要担责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销售明知用于规避安全系统的产品,属于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使用这些产品导致交通事故,生产者和销售者还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商家销售违法产品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根据电子商务法,需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使用违法配件规避车辆安全系统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可能会因此承担更高的责任比例。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行为成为划分责任的关键。它证明驾驶员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增加了行车风险。司法实践中,即使未发生事故,仅使用此类配件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
( 法条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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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普法宣传 | 车自己开的,不算酒驾? 酒后开“智驾”≠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