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12天闪婚,4个月后离婚,“彩礼”何去何从?

山东
相识12天闪婚,4个月后离婚,“彩礼”何去何从?

费法案例

【2025】006

从相识到登记结婚仅用12天

4个月后

男方诉至法院

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近日

费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判决双方离婚

但“彩礼”该何去何从

01

基本案情

小强与小娟均系再婚。2024年7月14日,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小强给付小娟彩礼66000元(小娟回礼2000元),并为小娟购买了价值13900元的首饰。此外,小强还向小娟转账2万元用于购买电动车(该车现由小强使用),并给付了价值不等的礼品及“改口费”等。

然而,登记结婚后,双方并未举行婚礼仪式,也未建立起稳定的共同生活。小强称,双方自相识至今从未共同生活,没有感情基础,小娟有骗婚嫌疑,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见面钱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登记结婚后并未举行婚礼,亦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结合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院认定,彩礼金额包括64000元礼金及价值13900元的“三金”,共计77900元。为小娟购买礼品的费用属于日常消费性支出,“改口费”属于赠与行为,均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支持返还。购车款因车辆已在小强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鉴于小强给付彩礼数额较大,同居时间较短,且因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本院认定小娟应当返还彩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返还彩礼45000元。

03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尽管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的实质在于共同生活,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双方从认识到结婚不足一月,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生活和情感联系,尚未形成婚姻的实质内容。同时,考虑到高额彩礼已对给付方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有利于推动理性、健康的婚恋观的建设,促进婚姻回归本质,引导社会公众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遏制“闪婚闪离”索要高额彩礼的不良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 | 魏静 汪龙贞 编辑 | 柴莹莹 张晨

初审 | 刘钰 终审 | 王进

原标题:《相识12天闪婚,4个月后离婚,“彩礼”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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